■ 中国妇女报记者 李雪婷
中国消费者协会3月18日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在央视“3·15”晚会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不合格产品名单,购买了同批次产品的消费者可要求退货。
中消协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因此,可对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不合格产品的批次主张权利,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买凭证即可向经营者要求退货。中消协强调,对不合格产品的退货,经营者不能设置收取折旧费等限制条件。对于有欺诈行为的,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加倍赔偿。
中消协还表示,建议消费者关注、查询有关行政部门发布的关于不合格产品的信息。中消协将依法支持消费者行使退货权,对于不履行退货义务的经营者,将采取披露、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等措施。同样的退货权,也适用于今后工商、质检、食药等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