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数字报纸

2016年3月23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经济女性 民生调查 手机换号忘“解绑”,后果很严重 中消协:“3·15”晚会曝光产品 同批次产品可要求退货 去年全国查处质量违法案件5.1万起 简讯 一周经济热点

按日期检索

12 2013
上个月
下个月

中国妇女报

电子报刊阅读器
我给版面打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本版得分:0.0参与评分人数:0

新闻排行榜
版权声明
《中国妇女报》(电子版)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中国妇女报网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中国妇女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妇女报》(电子版)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中国妇女报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正在加载广告……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消协:“3·15”晚会曝光产品 同批次产品可要求退货

■ 中国妇女报记者 李雪婷

中国消费者协会3月18日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在央视“3·15”晚会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不合格产品名单,购买了同批次产品的消费者可要求退货。

中消协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因此,可对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不合格产品的批次主张权利,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买凭证即可向经营者要求退货。中消协强调,对不合格产品的退货,经营者不能设置收取折旧费等限制条件。对于有欺诈行为的,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加倍赔偿。

中消协还表示,建议消费者关注、查询有关行政部门发布的关于不合格产品的信息。中消协将依法支持消费者行使退货权,对于不履行退货义务的经营者,将采取披露、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等措施。同样的退货权,也适用于今后工商、质检、食药等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手机触屏版
主办单位:中国妇女报社 版权所有:中国妇女报网 2014 COPYRIGHT
备案号:京icp备05037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