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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1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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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两会特刊 视点 善款看住用好关键是信息公开 在民企发展与社会责任中“行走” “亲”共赢 ,“清”致远 雷敏委员参加全国政协会议 没有妇女的脱贫,就没有真正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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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款看住用好关键是信息公开

——聚焦慈善法草案(二)

中国妇女报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慈善财产怎么能够把它看住、用好?这是慈善立法当中的重要内容。” 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3月10日表示。

王胜明说,这些年我们国家慈善事业发展很快,但问题也不少,突出表现在信息公开不够和慈善财产管理不规范。“目前慈善法草案总共有12章,我最看重信息公开一章,善款怎么能够看住、用好?慈善行为怎么规范?一靠自律,二靠严管,自律和严管的主要途径是信息公开。”

王胜明介绍,慈善法在许多方面对信息公开作出规定:一是慈善组织的生命力在于信息公开;二是区分不同主体、不同方式,强制信息公开,慈善组织的基本情况,慈善项目的运作情况,比如为什么要募款、募集了多少钱、用在什么地方、还剩下多少钱等,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必须定期公开;三是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平台;四是规定了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还有民政部门的监管、现场检查,要求对不合理的用处、支出作出说明等,对慈善组织本身也提出了许多要求。”王胜明说,慈善法通过后,如果我们国家的慈善组织能够依照慈善法的规定,及时、真实地做到信息公开,做到慈善法要求履行的其他义务,取信于民,中国人做善事的热情就会激发出来,我国的捐赠数额在现有基础上将有极大提高。

在社科界讨论时,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委员充分肯定慈善法草案。“总体上法律比较完整,很多东西还是有突破,比如慈善组织的设立门槛降低。”

侯欣一也表示,“慈善法草案调整的范围还是需要明确。”对专业人士来讲,慈善法调整的范围说得很清楚,但是其他人很难看懂,容易引起歧义。

按照慈善法草案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资源开展的以下公益活动。

侯欣一委员认为,慈善法草案应当对“公益活动”做出界定,明确公益活动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主体。“个人求助属于民事捐赠行为,严格意义讲是不受慈善法调整,是民法调整的范围。”

在立法宗旨方面,侯欣一委员认为,立法宗旨过于笼统、原则,其实可以概括为两个价值,即弘扬中国传统仁爱精神,同时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大家容易懂,对很多下面的条款有指导意义。”

侯欣一委员认为,关于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责任义务和监管权限的平衡,一方面要强调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权利义务,而且要规定清楚,比如,提倡公职人员从事义工、慈善活动;另一方面,监管应当有程序性的规定,比如草案第9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能否加一条,被调查人可以对调查的合法性进行质询。”

按照慈善法草案第101条的规定,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给谁不给谁?需要有程序性的规定,否则政府的权限太大。”侯欣一委员说。

对于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规定,侯欣一委员建议,公开事项必须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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