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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2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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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观察 逃亡欧洲的妇女面临性暴力风险 珠海妇女维权站率先成为实训基地 多机构合作法定职责待明确 施暴者心理干预应细化 专业合作社:农民增收致富的桥梁 产妇死亡背后凸显患方社会后援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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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死亡背后凸显患方社会后援缺位

□ 李军

北医三院孕妇死亡事件发生后,连日来成为舆论热点。对本案中出现的单位发公函之行为,笔者并不赞同。但笔者认为,出现单位为员工“出头”发公函的现象之深层原因,乃主要在于长期以来医方强势、患方弱势之地位以及患方社会后援力量的严重缺位使然。

医方的强势地位体现在很多方面,社团组织角度上,各级医师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是其例,医疗卫生行政系统为其行政力量之后盾,是其例,各大医学院为其医学知识、实践之后盾,医学性报刊杂志等媒体宣传力量,都是其例。反观患方,则明显单薄,没有专门的属于己方的社团组织机构(有组织的医闹之不法行为不在本文探讨范围),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无论是交流合作还是经验知识的共享,都缺乏足以抗衡之后援。患方在诉讼中,通常难以找到合适的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询鉴定意见。能胜任专家辅助人者,要么是医师要么是鉴定人,多数时候他们都会拒绝患者出庭的请求。

没有自己的协会或社团组织,遇到医疗纠纷,患方唯一抗衡的武器就是法律。那我们就来看看法律。立法层面上,医方有间接的立法权,有足以影响立法动向及其价值取向之实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方有失公允,已不存争议,侵权责任法虽有所改观,但实践效果并不明显,且不说医疗鉴定仍是横亘在许多患者面前的一道坎儿。

2015年年底公布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从患方权利救济手段的改善上观之,似乎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相反,该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所规定之“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设置规划”,第二款之“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时必须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以及第四十一条之“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又极有可能将医疗鉴定乃至医疗纠纷的处理,打回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时期所处的状态。

以上无论何种效力层面的立法,患方都是缺位的,而医方的影响力却始终若隐若现。

法律手段维权之艰辛,使很多患者选择了放弃。因为这些患者本就不富足,败诉的结果是他们更难以承受的。他们没有专门的社会力量支持,媒体的高度关注,只是一种概率非常小的中彩事件。现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帮不了他们多少忙,无论是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是现行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在调解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及选定上,患方均无从参与,而医方显然已经或将来也会直接或间接参与,其公正性依然会受到质疑。

不言而喻,患方在以上种种情况中均缺乏话语权。个体之力量始终无法与社团性的甚至是全国性的社团组织相抗衡,也是不言自明的。或许是为了增加自己的话语分量吧,本案产妇家属才选择请求所在单位出具公函,以求取少许的平衡。

医患关系的缓和,不是靠斗气就能得以缓解的。让患者多感受到一些医者仁心,多体会到一些公正公平,比任何声明的效果都来得更好。作为患者,正当手段维权是不二之选,笔者坚决反对任何医闹乃至伤医之恶行;作为社会,该考虑的是,在患者遭遇医疗损害后,如何给患者一个可以依靠的肩膀,让他们不至于感到孤单!

(作者系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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