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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2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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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

与老人共同生活是否可多分遗产

我父亲几年前去世后,母亲和我住在老宅,家庭开支主要靠我上班维持,大哥成家后选择单过。2015年11月,母亲因病去世,留下一些遗产。在分配遗产时大哥和我产生争议,大哥说父母留下的遗产应该平分。请问,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可多分遗产?

读者 晓刚

晓刚读者:

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继承法规定,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实践中对“尽主要赡养义务”一般可在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1.在经济上为老人生活提供了帮助,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经济生活;2.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帮助,进行精神慰藉;3.对老人的帮助具有持续性、帮助性。

综上,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可多分遗产,应综合进行判断,并非多分遗产的必然唯一要素。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法官 黄 健

“劳动”还是“劳务”一字之差决定工伤与否

我丈夫是一名空调修理工。一个月前,一家公司让我丈夫为其办公大楼的空调主机加氨水,期间,我丈夫由于未系安全带不慎坠楼身亡。我曾多次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却被公司一再拒绝,理由是我丈夫与公司之间只是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并没有为我丈夫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我丈夫的情形也不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 肖玉秀

肖玉秀读者:

公司的说法并无不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的确要以彼此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该怎样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呢?主要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过工资性劳动报酬的记录,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工作时间、场所一般由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

本案中,你丈夫与公司之间在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均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而只能属于劳务关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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