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治成
从影视剧中总结分析法学问题,是自我锻炼强化法学思维,让读者萌发法律兴趣的好方法。基于这样的出发点,笔者围绕近期热播的电视剧《芈月传》,将案例中的主角抽象为一般行为人,不考虑其在当时历史环境下的特殊地位和权力,以生活化的语言,解读剧中的刑法问题在当今社会如何处理,以供大家思考。
案例三:芈茵从楚威后处偷走夜明珠,想拿回去独自欣赏把玩一番再还回来,不想在准备还回时得知楚威后发现夜明珠丢失而雷霆震怒,芈茵怕被责罚,趁机将夜明珠偷偷放入芈月的针线篮内。
问题:本案中,芈茵偷走夜明珠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说法:在这个案例中,芈茵从楚威后处偷走夜明珠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芈茵就一定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有偷盗的行为,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盗用行为一般认为不应成立盗窃罪,因为之所以叫盗用,意思就是我偷偷拿来用一下,用完我要还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于这种盗用行为,现行法律中比较典型的是对于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规定。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是想偷开机动车,却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这说明,如果行为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开走他人机动车,一般是不构成盗窃罪,只有导致车辆丢失才按照盗窃罪来评价。
回到本案中,芈茵对夜明珠爱不释手,具有强烈的观赏、玩耍的意愿,但她不敢真的占为己有,只敢偷偷拿回去私用两天,满足下自己的虚荣心,然后再还回去。这充分说明芈茵并不具有将夜明珠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种典型的盗用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芈茵盗走夜明珠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按照今天我们的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所以从今天的法律去考虑,芈茵无论构成或不构成盗窃罪,上策还是要将夜明珠还给楚威后并承认错误。因为虽然夜明珠丢失导致楚威后被儿媳妇南后冷嘲热讽“打脸”,但楚威后对芈茵还是够意思的,否则也不会后来费尽脑汁来偷梁换柱,企图将芈茵嫁给黄歇,所以估计谅解还是可能的。
另外,说到盗用的问题,不得不提一下不动产(房屋)盗用的问题。甲得知乙出国一年,期间乙所住房屋无他人居住,遂偷配了乙房屋的钥匙,将乙家对外出租给丙一年,获得巨额租金据为己有。这种情况对甲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如何认定就有很大的争议。
首先,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因为给付租金的人是丙,丙也实际居住了房屋,对于丙而言没有财产损失所以不存在诈骗的问题。那么,甲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盗窃罪呢?
一种观点认为,这个不也是盗用嘛,和芈茵盗用夜明珠的行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没有想非法占有盗用的物体,用完都要还回来的,只是物体由夜明珠变成了不动产房屋,甲的行为还是盗用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作为不动产的房屋和夜明珠是不一样的,甲盗用乙房屋出租给丙一年,对于房屋而言甲确实不是想非法占有,但是对于出租的这一年房屋的租赁收益,甲可是非法占有了,而财产性利益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所以甲的行为要成立盗窃罪。可是,如果是第二种观点,假如甲并未将乙的房屋出租给丙,而是偷着自己居住了一年,那甲是否也是窃取了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这同样是乙作为房屋所有人的财产性利益,甲是不是也应当成立盗窃罪呢?
所以,盗用他人的房屋还是要比盗用楚威后的夜明珠的问题复杂得多,目前笔者也还没有见到判决类似行为有罪的案例,罪与非罪或者是否有必要对于不动产盗用行为单独设立犯罪,都是大家今后可以再思考研究的。
案例四:义渠王翟骊原计划劫走王后芈姝以此向秦王换取粮食及钱财,却误将芈月劫持,后翟骊对芈月生情,想留下芈月为妻,故秦国使者来后其拒绝秦人用钱财赎回芈月,在老巫极力劝说下,才最终同意用芈月交换财物。
问题:本案中,如何评价义渠王翟骊实施的绑架行为的犯罪完成形态?
说法:在这个案例中,义渠王翟骊以向秦国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自不用说。但是整个事件中,翟骊本人的主观目的以及客观行为却是在不断变化,那么这是否会影响他绑架行为的犯罪形态,我们按照时间发展顺序分为两个阶段来聊聊。
第一阶段,翟骊错将芈月当做芈姝绑架,绑错人在刑法上是一个对象错误,属于具体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对绑架行为以及犯罪既遂的认定。
我国刑法对绑架罪的规定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前半段是个法定的目的犯。这是个比较“霸道”的立法技术,即行为人主观上是本着勒索财物目的,客观上又绑架了被害人,这就构成绑架罪且既遂了,勒索财物的主观目的根本不要求具体实现。也就是说,只要你对被害人绑架成功了,你还没来得及向他家人索要钱财,原先计划的图财目的还没实施,但这却不影响绑架既遂的认定。所以,当翟骊将芈月控制在手中后,其绑架犯罪就已经既遂了。
第二阶段,翟骊对芈月生情,不想用芈月勒索财物了,所以对秦国派来赎人的张仪说东西我可以给你,芈月不行,即不拿绑架的芈月换财物了。那么翟骊的行为是否可能构成绑架罪的犯罪中止?
首先,我认为翟骊的行为并不成立犯罪中止。一方面当然是后来翟骊听从了老巫的劝解,从大局观出发,拿芈月交换了财物,翟骊没有真正在客观结果上放弃或者改变其行为。但是,如果我们大胆假设,翟骊为爱疯狂,他坚持了,坚持不以芈月换钱财是否会成立犯罪中止?答案依然是否定的。因为犯罪中止要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前面已经说了,当翟骊将芈月控制在手时就已经既遂了,不再是在绑架过程中了,所以就算真爱无敌,翟骊后悔了,但是他绑架行为既遂的事实还是不可改变的,他没有机会成立犯罪中止。
不过这个案例在一提出时,可能就有人先会提出一个异议,会认为义渠王翟骊原计划劫持芈姝,未必是想向秦国勒索财物,而是可能按照公孙衍和魏琰的要求,将芈姝直接扣留,不让她进秦宫当皇后,由公孙衍和魏琰再给翟骊辛苦好处费。
如果是这种情况,翟骊错将芈月抓走并控制在身边就不是绑架既遂,而是成立非法拘禁罪。而因为非法拘禁罪是一个持续犯罪,芈月一直处于被翟骊非法拘禁的状态下,在此过程中翟骊才得知芈月不是芈姝,没法实现大老板的意图,好处费也打水漂了,这才产生利用芈月向秦国索要钱财的目的,那么这时就产生犯意转化的问题,翟骊的行为由非法拘禁罪转化成绑架罪。
当然,也会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下,翟骊是另起犯意,成立一个单独的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应当并罚。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