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在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上介绍,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施行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8件。整体上看,环境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能力、积极性存在一定的可提升空间。
据介绍,2015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8件,分布在贵州、山东、江苏等15地法院。
据介绍,2015年以来,中华环保联合会、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等10家组织提起了43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按照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统计,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全国共有700多个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王旭光介绍,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从目前的情况看,700多家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在诉讼能力方面整体不足。同时,面对新的诉讼制度,基层法院因为案多人少、压力大等原因,很难深入研究公益诉讼案件。各方面的因素导致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阶段性较少。同时,他强调,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不在多,关键是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此次发布的十个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与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人民法院对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