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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5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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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

能否协议放弃子女探望权

李某、赵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结婚,2010年李某生下一子,赵某长年在外务工,二人两地分居,夫妻感情淡薄。2014年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赵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同年12月,李某遇车祸致残,失去劳动能力,自2015年1月起,未能按期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探视儿子也因此遭到赵某的多次阻挠。今年3月,二人达成协议,约定李某不承担儿子的抚养费,也不得探望儿子。5月,李某因思子心切而去探望儿子时被赵某阻止。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其探望儿子的权利。请问离婚后双方能否协议放弃探望子女的权利? 读者 李丽

李丽读者: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育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但不是离婚双方之间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义务。我国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探望权本质上具有身份权属性,不能任意通过协议处理,否则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虽然李某在协议中放弃了探望儿子的权利,但该协议内容涉及身份关系,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探望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的情况。因此,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的,李某仍然享有法定的探望儿子的权利。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孔晶晶

赠与合同受赠人可以是胎儿吗

胡某经营一家砖厂,日常生意由大儿子照料。今年“五一”期间,胡某的小儿子外出旅游时不幸车祸死亡,而此时小儿媳蔡某已怀有身孕。胡某为了安慰蔡某许诺说:待孙子(女)出生后,自己的砖厂及存款都归孙子(女),并签订了一份保证书。胡某大儿子知道后,称保证书是无效的。请问,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可以是胎儿吗? 读者 宋小黎

宋小黎读者:

赠与合同的受赠人能否是胎儿的关键,在于胎儿是否具有权利能力。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从这条规定看,胎儿权利请求权的行使是以其活着出生为前提的,如果其出生时是死体的,则不再考虑其请求权。

为了胎儿出生后更好地生存,对其将来的利益进行适当保留是必要的,承认胎儿可以作为权利主体享有请求权,符合社会公平理念。因此,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可以是胎儿。

胡某签的这份保证书是一份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胎儿出生成活后赠与成立,赠与人应当履行;若胎儿未能成活,赠与合同即不成立,赠与人无需履行。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法官 张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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