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数字报纸

2015年12月25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赡养纠纷,最高法这么说 一问一答 劳动合同法 离婚协议涉人身关系 不能任意撤销 寿险保单离婚时该怎么分

按日期检索

12 2013
上个月
下个月

中国妇女报

电子报刊阅读器
我给版面打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本版得分:0.0参与评分人数:0

新闻排行榜
版权声明
《中国妇女报》(电子版)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中国妇女报网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中国妇女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妇女报》(电子版)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中国妇女报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正在加载广告……
放大 缩小 默认

赡养纠纷,最高法这么说

婚姻家庭赡养纠纷典型案例(下)

□ 中国妇女报记者 李源

“羊羔跪乳,乌鸦反哺”。

父母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倾尽心血,但当他们老去,需要“反哺”却遭遇赡养纠纷甚至老无所依时该怎么办?法律会如何倡扬孝亲文化?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家庭典型指导案例,其中,关于赡养纠纷系列,既明晰了司法裁判标准,又为读者在现实生活中遭遇此类事件提供了权威参考。

赡养协议具有强制性和人身性,不得随意解除

2013年4月,张老太三子女就母亲的赡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每人每月付给母亲500元赡养费。岂料一年后,张老太将房产无偿赠与了儿子李军,这下大女儿李丽、小女儿李菲都不愿意了。

2014年12月,张老太将李丽、李菲、李军三子女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继续履行赡养协议,支付每月赡养费500元(自2014年6月起)。开庭时,小女儿李菲委托代理人出庭声称,2013年4月所签订的赡养协议三方并没有实际履行,自己也不同意继续履行;母亲张老太自己有退休工资、存款和积蓄,法律上明确规定属于不需要一定给付赡养费的范畴。

大女儿李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也不同意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张老太赡养费。理由是:2013年4月的赡养协议系三子女所签订,自己已于2014年11月将《解除赡养协议通知书》邮寄送达至被告李菲、李军处,在李菲、李军签收后,该协议即已解除;2013年4月协议中明确约定:“母亲张老太养老居住房屋在有生之年不允许变卖和处分,留作晚年自用。”但母亲张老太已将房屋无偿赠给李军,李军表示自愿承担赡养及照顾母亲张老太的义务,李军的行为导致赡养协议中的客观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故应解除该赡养协议……

被告李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长女李丽起草了一份“赡养协议”,协议约定:“一、母亲现有一套住房在有生之年不允许变卖,留作晚年自用,闲置期间可以酌情出租,但房屋租赁租金属母亲所有。二、三子女需分别轮流承担陪伴照料义务,母亲由哪位子女照料陪伴,其他两位子女需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并于每月30日前汇入指定账号。”签订该赡养协议时,原告张老太知道且同意该份赡养协议的内容。

协议签订以后,母亲先在大女儿李丽处生活,后于2013年11月底至2015年开庭时都在广东与儿子李军一同生活,之前李军也按月向母亲支付赡养费。大女儿李丽和小女儿李菲给母亲按月支付赡养费至2014年5月,后得知母亲将乌市的房子无偿赠与李军之后,李丽和李菲不再给母亲支付赡养费用。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了赡养义务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因其涉及最基本的身份血缘关系和基本的社会公德,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由赡养人随意解除。而该条文也明确规定了赡养对象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即父母只要符合或者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中的一项,子女就应当对其履行赡养义务,而并非“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本案中,原告张老太在诉讼期间已经83岁高龄,达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标准,即使其每月有固定收入,也并不影响其向子女要求给付赡养费。

同时,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从该条规定来看,赡养协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订立主体仅限于赡养人之间;二是赡养协议的形式必须以书面为之;三是赡养人签订的赡养协议须征得被赡养老人同意后才有效。

本案中,被告李丽、李菲、李军作为赡养人,2013年4月就赡养母亲张老太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张老太知道且同意该协议,且协议签订生效后,被告李丽、李菲按照该协议实际履行了6个月,李军实际履行了6个月。虽然被告李丽辩解称该协议的解除通知书已经书面邮寄给李军,但是由于子女的赡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和人身性且涉及基本的社会公德,赡养协议与一般合同法中的协议性质并不相同,其解除条件与合同法中协议解除条件亦不相同,赡养义务不能以单方协议的形式予以免除,故被告李丽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对此不予采纳。2013年4月的赡养协议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最终法院判决,大女儿李丽、儿子李军、小女儿李菲各自给付张老太自2014年6月起至2015年3月止10个月的赡养费共计5000元,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古话说“养儿防老”,虽说传统上老百姓一般把养老的义务主要放在儿子身上,但现代社会中,女儿和儿子一样具有对父母亲进行赡养的义务,这是法定强制义务,不会因父母的“过错”或其他原因而解除。父母能不辞辛苦抚育儿女长大成人,儿女也应不讲条件地照顾和赡养老人,动物尚有“乌鸦反哺”“羊羔跪乳”之举,而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理应做得更好。

父母有足够收入,子女也须支付赡养费

2014年6月23日,77岁的刘某以自己身患多种疾病,经济困难,两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名子女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900元。在诉讼中,刘某的两名子女认可刘某医疗费支出的事实,但认为刘某有医疗保险,且其退休金足够支付医疗及生活费用,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同时,刘某的赡养费用应与其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刘某长子刘甲有收入来源,刘某长女刘乙虽主张自己没有工作,但结合其年龄适合工作的事实,其没有工作并不能成为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最终判决两名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刘某赡养费800元、500元。

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本案中,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但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会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状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下,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手机触屏版
主办单位:中国妇女报社 版权所有:中国妇女报网 2014 COPYRIGHT
备案号:京icp备05037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