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代表获颁十大案例入选证书。
中国妇女报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全国妇联在京召开“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旨在贯彻宪法精神,以案释法,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激励各级妇联组织与司法机关立足职能,密切合作,共同努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全国妇联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谭琳出席发布会并讲话。
谭琳希望各级妇联、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十大案例,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和社会各界敬畏法律、学习法律、遵法行事、依法办事,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社区文化、企业文化和家庭文化的重要内容,使男女平等发展和儿童优先发展的理念家喻户晓;希望各级妇联及其团体会员、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利用这些案例激励更多办案人员创新实践,更加有效地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她表示全国妇联将持续开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推选活动。
推选和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是全国妇联“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由全国妇联和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和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联合组织实施。
□ 中国妇女报记者 王春霞
一、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
——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
基本案情
林某某婚后不久即遭受丈夫余某的谩骂殴打、用水果刀追杀,朋友也遭到威胁恐吓。余某还发短信威胁杀害林某某的父母和儿子。林某某曾多次报警,但余某仍对其殴打、威胁。2013年3月林某某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并要求法院责令余某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余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适用了简易程序进行缺席听证。林某某向法庭提供了充分证据,如《报警回执》、照片及病历、手机短信截屏,以及发现余某婚外情报警后,公安机关作出的调解书、协议书和余某写的保证书等。4月9日,法院经审查发出了辖区内第一份人身保护民事裁定书。
典型意义
本案集中体现了人身保护裁定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施暴者出现的扬言报复、威胁恐吓、跟踪骚扰等具有现实危害性、时间紧迫性的行为,如不切实加以重视,有效制止,常常会酿成恶性案件。本案中法官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点,简化了审查的流程。林某某具有很强的证据意识,在家暴发生后及时报警,保存各种能够证明施暴行为和伤害后果的证据,使得法官能够快速、顺利地作出决定。
专家点评
薛淑兰(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副庭长):该案为家暴受害人怎样收集保存证据以及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施暴人不到庭的案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在受到家暴后,受害人要向林某某学习,及时报警,提取和保存证据。本案审理法官及时有效地保护了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防止了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此外,法院还可以考虑对无故不到庭的施暴人进行拘传。
二、段某诉谢某、左某排除妨害案
——人身保护裁定先行,及时帮助老人脱离困境
基本案情
段某与儿子谢某、儿媳左某共同居住在段某所有的房屋内,经常遭受二人的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段某曾数次报警,但是二人待民警离开后就变本加厉。2014年4月,段某向陕西省妇联求助,提出继承析产诉讼。之后,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获得支持,并提出要求谢某、左某排除妨害之诉。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陕西省妇联接到求助后,为段某提供了法律援助。律师认为首先要保障段某诉讼期间的人身安全,决定先申请诉前人身保护裁定。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谢某、左某对段某实施殴打、暴力胁迫、威胁、辱骂等非法侵害行为,保护期限为3个月。通过分析段某所面临的问题,律师建议提起排除妨害之诉,既能解除困境,又可降低诉讼费用。2014年6月,法院判决要求被告谢某、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自母亲段某的房屋内搬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身保护裁定在维护老年妇女权益上的成功实践,法律援助律师充分运用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制度,在诉前为当事人申请了人身保护裁定,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在当前老年人权益问题日益凸现的情况下,这一做法可为同类案件借鉴。其次,律师在代理本案时从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选择了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维权诉讼方案。
专家点评
薛淑兰:对于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我们应当依法予以特殊的保护。本案办案人员将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放在了首位,在起诉之前,先行为段某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妇联与法律援助律师密切配合,共同与法院沟通,解决了部分老年人不懂法,难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
三、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法院与妇联有效衔接,联手制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于某某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前夫梁某长期在外打工,11岁的女儿与祖母、大伯共同生活,经常遭殴打辱骂,且与大伯同住一室,有遭受性侵害的危险。在城厢区妇联的帮助下,于某某带走了女儿。2012年1月,于某某与女儿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获支持。经调解,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于某某。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承办法官在收案当日即详细询问、走访了解情况,经评估认为于某某的女儿生活环境危险程度较高,第二天就依法作出了人身保护裁定,禁止女孩的祖母、大伯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于某某及其女儿,并将保护裁定送达给原告及女孩的祖母、大伯以及当地派出所、居委会。法官和妇联干部多次从法、理、情的角度耐心开导,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目前,处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难点之一是如何确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本案办案法官、妇联干部通过向于某某和女儿了解情况、走访居委会等途径,对其生活环境的危险程度作出准确评估,为法院的裁判提供客观依据;难点之二是如何避免未成年人再次遭受施暴。本案通过妇联的帮助使女孩先行离开暴力环境,法院随即发出保护裁定跟进,避免了让女孩再次受到伤害的局面。
专家点评
张雪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本案探索了紧急情况下将未成年人带离危险监护人的做法,以及通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针对儿童暴力司法经验。该案体现了基层社区、妇联和法院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具有的儿童保护敏感性和儿童保护视角,也体现了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多部门联动的重要意义。
四、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林丽某监护人资格案
——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多部门联动解决安置问题
基本案情
福建省仙游县某村村民林丽某(女)多次虐待9岁的亲生儿子。经多次批评教育,林丽某仍我行我素。2014年6月13日,仙游县某村民委员会以林丽某长期对林某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林某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林丽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某村委会作为林某的监护人。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林某被虐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得到当地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法院依法撤销林丽某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某村民委员会担任林某的监护人。案件宣判后,法院与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村民委员会直接履行监护职责的现实困难问题,委托社会福利机构——某市SOS儿童村代养林某,并安排林某就学,主审法官不定期进行跟踪回访。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较早依法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案例。本案根据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从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出发,探索由村民委员会作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并由法院依法指定其作为监护人的做法。之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妇联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积极主动地开展了协商合作,对林某进行了妥善的后续安置。
专家点评
张雪梅:本案发生在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之前,使“撤销监护人资格”这一已经确立了27年的法律制度得以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对社会具有重要的普法意义,向社会进行了积极的宣传,家庭暴力不是私事,国家和社会以及司法部门将对监护有问题的家庭加强监督和干预。
五、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监护人资格案
——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密切合作,积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3年,邵某因强奸、猥亵未满十周岁的亲生女儿小玲,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在办案时,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小玲处于无人监护状态,遂启动维权救助方案。201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邵某和小玲的母亲王某某符合“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2015年1月5日,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意见》向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就撤销监护人资格事宜提起诉讼。1月7日,铜山区民政局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月8日,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法院撤销邵某、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铜山区民政局与临时照料人张某某签订了《临时照料协议》,小玲暂时生活在张某某家中,民政局按月为小玲提供生活及学习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促使启动诉讼程序,并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模式,支持民政部门提起撤销之诉。当地民政局积极介入了对女童权益保护的后续工作,承担了监护人的职责。
专家点评
刘雅清(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高级检察官):在《意见》正式实施之日,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启动向区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促使民政部门向法院提起撤销小玲监护人之诉,检察院还发出支持民政局撤销之诉的意见书。检察院和民政局积极作为,协调联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六、李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扎实取证,严厉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李某系甘肃省某小学教师,利用小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以交作业等为借口,采取哄骗等手段,在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案发前,先后强奸、猥亵在校女学生36起,涉及被害女学生26人,其中年龄最大为12岁、最小为4岁。2012年11月27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犯强奸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由于涉案被害人年龄小、人数众多,部分家属不配合,取证十分困难。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坚持一次询问为原则,避免反复询问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及时封存了未成年被害人的相关资料,保护其隐私;邀请心理专家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尽快让未成年被害人摆脱心理阴影;经两次补充侦查,又追加遗漏犯罪事实18起。最终法院认定36起犯罪事实全部成立。
典型意义
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中,被害人因年龄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举证能力,或者被害人家长出于保护孩子名誉等考虑,消极应付取证等,都是办案过程中常遇的难题。此案中,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积极作为,严谨细致,消除了被害人及其父母的顾虑。通过公检法各部门的积极作为、有力协调,党委政府以及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高度重视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关爱和救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
专家点评
刘雅清:近年来,性侵女童案件屡有发生,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人民群众对其深恶痛绝。本案中,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追究犯罪,积极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切实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儿童最大限度保护和最大限度打击侵害儿童犯罪的原则。
七、高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哺乳期被辞退,寻求律师帮助成功维权
基本案情
某公司原总经理高某,2007年12月入职,2014年4月起休产假,产假结束后主动到岗工作。9月5日,公司董事长口头通知高某解除劳动关系。高某在该公司工作7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克扣和拖欠哺乳期工资,在哺乳期间提出辞退。协商无果后,高某委托律师处理劳动争议事宜。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律师建议高某可要求公司撤销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或者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再次与某公司沟通,要求出具书面辞退通知书,并对谈话内容录音,保留证据。在协商期间按时上下班,不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之事。协商无果。律师向某公司出具律师函,未果后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某公司不服仲裁委的裁决,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某公司向高某支付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在内的调解最终款项19.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哺乳期女性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成功案例。本案当事人高某作为公司高管,却始终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存在,收集和固定有利于劳动者的证据是有效维权的关键。律师指导高某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搜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扭转了高某证据不利的局面。高某在权益受侵害后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对女性职场维权具有借鉴意义。
专家点评
薛宁兰(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高某2007年12月入职以来,一直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她从入职之日起与公司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她的平等就业权、获得公平报酬权等一系列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公司在高某哺乳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实属违法,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金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法院依法判决“农嫁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
基本案情
金某某离婚后户口迁回娘家某村,后再婚。1999年,金某某和女儿与某村签订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并取得土地承包证。在某村部分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之后,村里发放补偿款时只给了金某某和女儿实际承包地三分之一的亩数补偿,对金某某按人均标准的80%、其女儿按50%计算补偿标准。金某某到多部门反映,均被以“村民自治”为由置之不理。最后,找到律师维权。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律师与妇联沟通案情。妇联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最终法院受理了金某某的诉讼请求。律师指出,母女俩户籍信息上显示为某村村民,自觉履行了缴纳村建设费、卫生费等村民义务,参与过村委的换届选举。某村与金某某母女俩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及两次分配给征地补偿款均表明某村认可金家母女村集体成员身份。一审判令某村集体支付金家母女剩余土地补偿款,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以男女不平等的“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屡见不鲜。本案中,法院依法受理金某某母女的起诉,首先保障了农村妇女关于土地权益的诉权,再通过对《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等有关证据的认定,判定某村否认金某某母女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理由不成立,且不符合事实。这实际上是对某村分配方案的违法性加以认定和纠正,对依法维护“农嫁女”的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专家点评
薛宁兰:一、二审法院做出支持金家母女诉求的判决,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也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的否定态度。从此案可以看到,相关组织及其人员转变歧视妇女的观念,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是妇女全面参与社会发展,公平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保障。
九、王某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
——法院及时撤销涉嫌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调解书
基本案情
王某与韩某1982年登记结婚,婚后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并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多间,2004年因征地拆迁获得三套安置房。2013年5月,王某因无法忍受韩某长期外遇及家暴,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韩某和哥哥姐姐合谋,让他们向法院起诉韩某,称三套拆迁安置房为其父母遗产,要求平均分割并继承遗产,法院作出调解书,三套房产由七个子女共同继承。王某知晓后,于2014年1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民事调解书。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因年代久远,关于涉案房产的证据取证非常困难,尤其是涉及农村土地及宅基地的证据。经过长达两个月的艰苦取证,代理律师协助王某取得了所有涉案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等人协议认定为父母遗产的房屋有应属于原告王某的份额,撤销了民事调解书。
典型意义
由离婚引发的农村妇女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是一个难点问题。本案王某面对丈夫的家庭暴力,以及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恶劣行为,毅然提起了离婚及撤销民事调解书两场诉讼,以坚持不懈的努力最终赢得了胜利。律师排除农村宗族利益的干扰,做了扎实、有效的取证工作,法院切实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
李兵(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解释协调和案例指导处审判员):遭受男方恶意侵权的妇女要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注意搜集有关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法院要高度重视当事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映的有关对方存在上述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行使释明权,提示被侵权方相关举证事项。
十、余某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
——正确适用法律,破解虚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之难题
基本案情
余某与吴某于1981年登记结婚,2007年协议离婚。2009年1月,袁某某向法院诉称,吴某等人欠其款项120万元。法院判处吴某偿还借款120万元本金及利息,因借款发生在余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余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余某对该债务不知情,向长沙市妇联求助,获得法律援助。余某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将其前夫吴某的工程欠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妥,要求改判。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法院经再审认为,袁某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他和吴某之间借贷关系实际、真实发生,他要求吴某承担归还借款120万元本息的诉请,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应当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条件。袁某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吴某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驳回其要求吴某的妻子余某承担责任的请求。
典型意义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审理离婚案件的疑难问题之一。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不能简单地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债务都认定为共同债务,特别是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巨额举债的。本案再审法院没有机械适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通过全面审查借贷真实情况,准确适用法律条文,并将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巨额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做了适当分配。
专家点评
李兵:这类案件要注意处理好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合法财产权与保护第三人合法债权之间的关系。情况往往非常复杂,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一定要非常慎重,只有这样,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该案中法院注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保证了查清案件事实,依法维护了涉案妇女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