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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反就业性别歧视,这个招聘应点赞

□ 南储鑫

又到招聘季,人民日报社办公厅微信公号“6536号档案”专门推送《人民日报招聘季 非来不可的十大理由》一文,其中特意针对“女孩子总担心因为今后生娃的原因耽误了工作和晋升”强调:“这个问题,不存在”,并明确表示“报社十分重视女职工的权益……”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男女平等和妇女事业发展,将实现男女平等作为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准。人民日报社此次旗帜鲜明地反对就业性别歧视,体现了其作为中共中央机关报的国策意识与政治觉悟,值得为之鼓与呼。

在就业性别歧视发生的诸多原因中,招聘方缺乏应有的法律素养和性别敏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而这正是解决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活动。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中均有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明确遵守包括男女平等在内的所有法律规定。主动承诺反对性别歧视,人民日报社在这次招聘中体现了良好的法律素养。

这样的主动承诺,也体现了自觉的性别敏感。当下一些就业性别歧视之所以存在,与招聘方对女性群体的错误认知,存在视女性生育为“负担”“麻烦”等偏见密不可分。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出台,官方测算显示,可生育育龄妇女约5000 多万人,这让本就严峻的就业性别歧视面临新的挑战。事实上,女性承担的人口再生产,使社会得以持续运行和人类文明不断延续,其产生的成本,本应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因此,用人单位提升性别敏感,增强对女性为生育主体性的认识,理解女性生育的社会价值和社会意义,积极承诺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具有性别敏感的体现。其实,对招聘方而言,拒绝性别歧视,保障女性权益,不仅有助于招纳优秀女性人才,有效促进发展,更对提升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大有裨益。

对于就业性别歧视,事后采取法律手段固然重要,但将责任前置为招聘方的自觉,再结合法律、行政和教育等手段“多管齐下”,无疑是事半功倍的解决方案。

我们期待,主动对就业性别歧视大声说“不”,能真正成为所有招聘方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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