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将建设项目肢解,把外墙装修业务转包给没有建造资质的包工头王某。王某雇我给外墙贴瓷砖,在工作期间,我不慎从四楼摔下,花去12万余元医疗费用,并落下七级伤残。由于我没有工伤保险,而王某又失踪找不到人,我只好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可建筑公司认为我只是王某自行雇用的工人,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其没有赔偿义务。请问:建筑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 孙玲凤
孙玲凤读者:
建筑公司应当对你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也指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则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正因为王某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决定了你虽然不是建筑公司所聘请,但其必须对你“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项目和标准作出赔偿。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