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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9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观察 家事审判机构和程序亟待专门化 “夫债妻还”并非天经地义 “人贩子一律判死刑” 救得了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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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赌博欠下巨债妻子被诉 法庭判决非共同债务

“夫债妻还”并非天经地义

□ 本报记者 茹希佳

“如果没有你们的帮助,这100多万元的债务,我一辈子也还不清!”近日,家住南京的李女士来到江苏省妇女权益维护中心,向工作人员表达着感谢。而这一切,皆源于其前夫所欠下的巨额债务。

丈夫欠债 妻子被告

今年年初,李女士哭哭啼啼地来到江苏省妇女权益维护中心求助。

李女士反映,她与前夫章先生婚后生活本来幸福快乐,并怀上了宝宝。但是,好景不长。去年端午节过后的一天,章先生突然告知李女士,他从春节前到现在,在朋友的怂恿下沉迷于赌博,短短几个月里已经输掉了70多万元,为了偿还赌债,他到处跟人借钱,还欠下了巨额高利贷。现在,债主们纷纷催讨。

惊闻如此巨大的损失,李女士伤心欲绝,但面对跪地痛哭的丈夫,念着腹中3个月大的胎儿,她决心和丈夫一起渡过难关。于是,他们卖掉了婚房,还掉了70多万元债务,搬进了出租屋,希望一切从头开始。

但是,令李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噩梦才刚刚开始。“本以为债务已经还清,没想到,还是有不同的债主,拿着我前夫写的借条纷纷上门讨债,在我的再三逼问下,前夫终于承认,他欠下的债务其实远远不止70多万元,具体多少他已说不清,大概有200多万元。”李女士愤愤地回忆。

得知这一情况,忍无可忍的李女士终于下了决心和章先生离婚。离婚之后,李女士含泪做了人流手术,准备开始一个人平静的生活。

离婚之后,章先生为躲避债主辞去了工作,杳无音信。债主们找不到章先生,转而找到李女士讨债。李女士委屈地说:“我已经跟丈夫离婚,我自己也没有那么多钱,况且前夫赌博欠下的债跟我没有一点关系。”

但不依不饶的债主们仍然轮番到其工作单位、出租屋追讨,“实在没办法,我被迫辞去了工作,换了住处,以为这样就可以躲过这一劫。直到今年春节前的一天,我竟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有债主拿着我前夫写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认为债务是在我们离婚之前所借,要求我们共同偿还。”

深入探讨 依法维权

听了李女士的哭诉,江苏省妇联妇女权益维护中心的接办人员第一时间征求法院、检察院、律师等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就该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认定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

江苏省妇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早在2014年省两会期间,为有效推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解决,省妇联就已提出了《规范基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被执行人追加程序 保障被追加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的提案,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查力度。

“为追求执行效率,在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问题尤为突出。不经审理程序,只要该债务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即可追加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普遍做法,这不仅与婚姻法相关规定相悖,也剥夺了被追加者参与诉讼的权利,导致在执行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过于随意,严重损害了配偶一方的合法权利。尤其是家庭和经济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没有享受到任何经济收益,也没有参与任何诉讼程序,却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这显然在实体和程序上都不公平。”

该提案得到了江苏省高院的高度关注。江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提案进行了汇总研究,最终向最高法提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

2014年7月,最高法作出答复意见,同意江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法的答复为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指导,为保护妇女在该类案件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首例案件 获得支持

绝望的李女士仿佛在黑夜中看到了一丝曙光,在省妇联妇女权益维护中心法律专家张磊律师的代理下走上了应诉之路。

接受委托后,张磊多方奔走,跟南京溧水区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反复沟通,到相关派出所多次调查取证……

“开庭时,我向法庭提交了李女士前夫在出逃之前给李女士写的信,以及李女士前夫用手机发给李女士的短信、QQ,申请了相关知情的同事、同学出庭作证,还提交了派出所出具的李女士前夫参与赌博被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张磊告诉本报记者。

张磊在法庭上明确指出,李女士对其前夫在外赌博和欠下巨额债务的情况完全不知情,所借款项也没有用于她与前夫的共同家庭生活。所谓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李女士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今年4月,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最终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驳回了原告要求李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此案也成为最高法答复后江苏省首例判决夫妻一方债务为个人债务的案件。

面对判决书,李女士激动地和家人抱头痛哭,至此,这场噩梦终于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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