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芳芳 杨大地
“你若安好,便是晴天”,是每个人心中美好的情感祝愿!但世事无常,近年来,地震、空难、海难频仍,甚至于我们自认为最安全的家都一夜坍塌……意外灾害事件面前,身处其中的当事人,悲痛缅怀之余,生活还将继续,相关法律问题还需积极应对。
失踪的人怎么办?
灾难面前,有些失踪的人,基本可以推测没有生还的可能,但在遗体没有找到之前,尚不能确认死亡。若遇难者的遗体找到了,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若没有找到,法律则设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1.宣告失踪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一旦被宣告失踪,失踪人的财产将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宣告失踪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但宣告失踪尚不发生遗产继承以及财产所有权转移等法律后果。
2.宣告死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宣告死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海事部门出具的下落不明或不可能生还的书面证明。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涉及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包括配偶及子女关系、继承及债权债务等。例如,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配偶可以选择再婚。
遗产怎么办?
一旦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即发生遗产继承问题。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依据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1.法定继承
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及子女。没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若所有的法定继承人能就遗产继承问题达成一致,则可通过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死亡通知书、宣告死亡判决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等。
当然,若继承人间无法就遗产继承事宜达成一致或对遗产状况不明的,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借助法院查明遗产及其价值,并由法院通过判决或调解的方式在继承人间进行遗产分割。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遗嘱继承
我国认可的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
有些人可能之前已经立有遗嘱,意外事故发生后或等待救援时,还有可能出现录音遗嘱或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使用手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录制遗嘱内容。但是录音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由于具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等缺点,所以口头遗嘱的条件很是严格,只有在“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在遗嘱继承问题上,遇难者在紧急情况下留有口头遗嘱,如果能证明属实的,应当承认该遗嘱的效力,并按照口头遗嘱分割遗产。
另外,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3.继承顺序
在意外事件中,极有可能发生一家几口同时死亡的情况。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举个例子:李雷和韩梅梅带着李小雷(均为化名)乘坐飞机去旅行,飞机失事,一家三口丧生。如何确定他们三个人的死亡顺序?假设李雷的父母已经过世,另有两个兄弟。韩梅梅的父母都健在,另有两个姐妹。李小雷是独生子女,未婚。
鉴于三个人各自都有继承人,李雷的继承人是兄弟,韩梅梅的继承人是其父母及姐妹,李小雷的继承人是其外祖父母,据此应当推定长辈先死亡,同辈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因此李雷与韩梅梅先于李小雷死亡,李雷与韩梅梅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因此,李雷一家的遗产继承结果是:
(1)李雷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子李小雷继承;
(2)韩梅梅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和儿子李小雷继承;
(3)李小雷的遗产(含其继承的父母遗产)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外祖父母继承。因此,经过3次继承后,三人所有的遗产全部由韩梅梅的父母继承。
保险怎么赔?
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若购买了保险就存在保险的赔付问题。
1.可能涉及的4个险种
以“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为例,沉船事件中可能理赔的保险包括:旅客自己可能投保的2个险种,一是出行前自行购买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一是平常投保的寿险或意外险。另外,船方还应该依法投保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跟团的旅客还有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不同,因生命无价,所有的保险只要符合条件都应理赔,不存在重复投保的问题。
2.死亡顺序及保险金归属
在确定保险金是否作为遗产处理时,同样存在死亡顺序的推定问题。
这里的死亡顺序推定有别于确定继承人范围时的死亡顺序推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以李雷一家为例,如果李雷购买了一份定期寿险,并指定李小雷为受益人。因为李雷和李小雷在沉船事故中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顺序,推定作为受益人的李小雷先死亡。那么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意外事件中还涉及合同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等问题,本文仅从家事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作者系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