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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妇工前沿 咸阳妇联全天候在线 满足群众微心愿 “爱妻俱乐部”——家庭幸福“催化剂”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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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始末

□ 王红

1950年5月,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它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以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为核心,为新中国婚姻法制初步奠定了法律框架。婚姻法之所以能在新中国成立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迅速出台,是与西柏坡时期中央妇委开始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密不可分的。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期间,刘少奇亲自布置任务

1948年5月,毛泽东和党中央转战陕北移驻西柏坡。同时,分散在各地参加土地改革的中央妇委同志也陆续回到西柏坡,很快健全了中央妇委的机构班子。在中共中央直接领导下,中央妇委代理书记邓颖超积极领导筹备召开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

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召开了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出席这次会议的总计100余人。刘少奇、朱德、周恩来出席了大会,并做了重要讲话。邓颖超代表中央妇委作工作报告。

会议对抗日战争以来特别是土改工作以来的解放区妇女工作做了总结,确定了今后解放区妇女工作的方针、任务、组织形式。会议期间的一天傍晚,刘少奇请邓颖超和妇委的同志们来到他的办公室,他向大家讲了当前的革命形势,他说:“再有一年左右时间,我们就能从根本上打倒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起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刘少奇说:“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

刘少奇同志的话,说到了邓颖超和中央妇委同志们的心里。由于前段时间大家在农村蹲点搞土改,她们深切了解贫苦农民,特别是妇女们深受封建婚姻统治的痛苦,他们迫切要求婚姻自由,这是广大群众的迫切愿望,现在,刘少奇同志亲自布置任务,给中央妇委的同志们极大的鞭策和鼓舞,她们愉快地接受了这项任务。

成立婚姻法起草小组,几易其稿,婚姻法初稿拟定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邓颖超任组长,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

起草一部体现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婚姻法,对于这些妇女领袖来说,是一场新的考验。起草小组成员中,真正学过法律的只有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的王汝琪,因此由她具体执笔。不过,她们长期做妇女工作,对于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渴望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有着深切的感受。

中央妇委在东柏坡村借用了老乡前后两个小院,前院两间土屋,一个破旧的土炕,几张简陋的桌子,成为婚姻法起草小组几位大姐的办公用具。

当时,起草小组主要的参考资料是刘少奇送的一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这个条例中的基本原则,是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起草小组在讨论中,一致认为这个条例的基本原则是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的,法律基础也比较成熟。

中央妇委还派出工作组到已解放的城乡对婚姻问题进行专题调查。了解当时各解放区人民群众的婚姻家庭生活状况、政府颁发的婚姻条例及实施经验,对土地改革后农民的觉悟程度,特别是广大群众反对封建婚姻的迫切要求进行了反复考察。他们还召开各种座谈会,在民主自由的氛围中充分开展讨论。

结合调研的实际情况,大家把各自调查研究的情况进行交流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初步列入条款。在起草过程中,大家对一些条文有不同的看法,每次讨论都要发生争论。比如有关离婚自由问题,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9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大家争论激烈。有的同志反对离婚自由,一种顾虑认为婚姻是人生大事,怕离婚太自由了不利于社会稳定。邓颖超作为一名妇女运动领袖,一直在关注着民众的婚姻问题。结合长期的革命实践,这一次重新起草婚姻法,邓颖超态度鲜明,主张写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中央妇委拟定出了婚姻法初稿。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诞生

新中国成立后,迫切需要废除旧中国的婚姻制度,确立新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的颁布实施显得尤为迫切。由于中央妇委在西柏坡期间做了大量工作,婚姻法起草工作已经初步完成,因此,法制委员会配合中央妇委首先抓了婚姻法的立法工作。

1950年1月21日,中央妇委对婚姻条例草案又经过一番修改,呈送党中央。

同日,法制委员会主任王明致信董必武并请转报刘少奇,报告了婚姻条例草案的准备情况:说前年冬季在西柏坡时已由妇委与法委合作拟出,并经少奇同志原则批准,争取在今年“三八”节前公布。

中央立即将该婚姻条例草案分别送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法制委员会、政治委员会,以及政务院政务委员会议,各有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

为了制订好婚姻法,王明和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认真研究了党在战争年代制订的婚姻条例,研究了许多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专题总结、判决书、调解书、安全、统计材料等,翻阅了大量有关婚姻问题的书、报、杂志,并进行婚姻问题的实地调查等项工作。经过对婚姻法初稿的内容和文字的反复修改,首先法制委员会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及其他有关机关代表联席会议通过,又经政治法律委员会第四次委员会修正通过,还经政务院第22次会议讨论,再经由毛泽东亲自主持,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以及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等参加的联席会讨论两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起草过程历经一年半时间。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后,婚姻法内容确定了下来。

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公布。同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婚姻法的实施,使女性从封建婚姻制度束缚中解放出来,对保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提高婚姻质量等,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作者系西柏坡纪念馆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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