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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家庭工作 “帮扶困境儿童,做到一个不少” 保障父亲权益是家庭养育政策突破口之一 在讲法之前讲最后一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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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父亲权益是家庭养育政策突破口之一

□ 徐浙宁

亲职福利政策,是家庭养育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支持个体在家庭中实现父亲角色或母亲角色的支持性政策。亲职支持的主要形式之一即父母假期制度。父母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与子女抚养,往往和政府制定的父母休假政策有关。

从我国现有父母假期制度看,有以下两个方面急待改善:其一,重前段轻后段。子女6个月后的父母,基本不享有父母假。即使母亲可延长工间哺乳到18个月,但事实上由于工作地点、交通、时间等限制,通常很难实现。其二,重母职轻父职,即缺乏父亲假期。由于相关假期主要集中在孕产期,所以可享受的对象基本是6月龄以下儿童的母亲(含孕妇)。父亲唯一可能享受的是晚育护理假,但该假期主要以护理生产配偶为目标。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该假期只限于部分地区(如上海为3天,天津为7天),国家并未作专门规定。

这一父母假制度,基本反映出“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刻板分工模式。虽然一方面保障了女性作为母亲角色的权益;但另一方面,也对实现性别平等、促进女性就业与发展,以及协助男性实现父亲角色等存在显著不利。因此,建议未来的家庭养育政策,在充分考虑“促进儿童发展”的基础上,也应重视平衡男女两性在家庭中的角色分工与养育承担,使家庭养育政策不仅兼顾到亲代与子代的关联,同时兼顾到夫妻之间的平衡。

平衡女性或母亲的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压力

目前而言,女性在一定时期内依然是家庭生活的主力,因此应建立更加弹性的“女性劳动保护”和“母亲假”等政策。诸如:(1)不同养育阶段的女性弹性工作制,使女性在家庭照料与工作时间上有一个更大的选择性;(2)母亲假与儿童照料及相关服务的衔接。比如:产假、哺乳假与“6个月纯母乳喂养时间”的衔接;最长产假、哺乳假与托育服务的衔接等;(3)家庭女性再就业的政策等。

日本经验:

(1)《育儿休假法》的出台。1991年,日本出台《育儿休假法》,规定女职工可获得产前6周、产后8周的休假,且重返工作岗位可累计工龄,丈夫也可休产假。如职工提出休假一年养育婴儿,雇主不得加以拒绝。2001年,该法修改为《育儿护理休假法》,规定不论男女,只要是养育不满一岁婴儿的全日制从业人员可向工作单位提出休假,单位不能拒绝,也不能以此为由予以解雇。为减轻那些边养育孩子、边工作的劳动者的负担,该法还将缩短勤务时间照看孩子的期限由孩子1岁提高到3岁。加强了对妊娠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促进了妇女就业与育儿的兼顾。

(2)“计时工银行”。即专门提供计时工工作岗位的职业介绍所。2008年,全日本共有56家这样的职业介绍所。内阁府制定《支援妇女再就业计划》,在内阁府开设咨询窗口,为再就业妇女提供各类信息。2008年4月制定《新雇用战略》,督促企业改善雇用环境,对有就业愿望的妇女提供就业信息和咨询,对因育儿等因素中断就业的妇女提供招工用人方面的信息以及保育所和育儿支援中心等各种信息,目前“HELLO WORK”的覆盖网点和服务地段不断扩大。

(3)单亲母亲的就业援助。为促进母子家庭中母亲的就业,各自治体都对推进母子家庭的育儿、生活、就业进行支援。针对母子家庭成立的自立支援中心遍布都道府县的大小城市,专门开展针对母子家庭的就业咨询和养育费等方面的咨询,为母子家庭提供就业信息,对没有工作经验的母亲实施职业训练。另外,还经常开办演讲会、座谈会等,帮助母子家庭的母亲建立乐观、积极、自立的人生态度,并努力去开创新的生活。

确定“父亲假”,平衡养育中的性别角色

尽管不同时代的家庭,在儿童时期都以“母亲”与“祖辈”为主;但是,随着时间推移,父亲在儿童照料中的投入越来越多。有研究显示,同样对于最需要家庭照料的早期(0~6岁)儿童而言,2000年后出生的“千年一代”们所得到的父亲照料显著高于“80一代”和“90一代”所得到的。而且,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父亲参与比重增加。同时,有研究证明,父亲育儿对于儿童发展、家庭和谐、两性平等有着其独特的作用。因此,保障男性的“父亲”权益当是未来家庭养育政策的突破口之一。

德国经验:父母假

2001年,德国政府在父母假期方面,规定了父母双方都可以要求享受照顾孩子的父母假,最多可以休息3年。孩子的父母有权自愿决定,谁享受父母假以教育、照料孩子,父母双方也可同时享受此权利。无论父母哪一方,或父母双方同时享受父母期,仍可每周做30小时的兼职工作,每一个满15名正式员工以上的企业,必须接纳兼职人员。在父母假期间,父母受解雇保护法的保护,即企业或公司无权解雇在父母假的雇员(若企业在此期间破产,联邦法律另行规定)。父母假结束后,雇员有权回到其原工作岗位或与其原岗位等职或等值的工作岗位。一个比以前级别低、待遇低或与职业品值不相符的工作岗位是不允许的。

瑞典经验:父亲假

针对每个0~8岁的子女,其父母总共可以获得480天的假期,其中60天是父亲必休的“爸爸假”。早在1995 年,瑞典就实施了《父亲法》,并规定父母假中有一个月是专属于父亲的“爸爸假”;2002 年,“爸爸假”延长至两个月。如果父亲不用就失效,母亲不能代替父亲来享用。父母在休育儿假时,政府提供补助。主要是基于申请者的收入,为其工资收入的80%;针对完全没有收入或者低收入者,申请者每天可以获得180克朗的补助。

日本经验:育儿休假

2001年,日本的《育儿护理休假法》,规定不论男女,只要是养育不满一岁婴儿的全日制从业人员可向工作单位提出休假,单位不能拒绝,也不能以此为由予以解雇。

2002年9月,厚生劳动省在《少子化策+1》中明确提出10%的男性和80%的女性取得育儿休假,25%的人员享受育儿休假制度,12%的人员享受孩子上小学之前缩短工作时间等目标。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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