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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网聊记录可作“呈堂证供”

本报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2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释明确,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可作为证据使用。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民诉法修改决定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时间成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领导小组。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历时两年。

“《民诉法司法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

杜万华介绍,《民诉法司法解释》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如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无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对“电子数据”进行了界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民诉法司法解释》自2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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