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张平委员说,关于童工的使用问题、童工的工伤问题、童工工伤的赔偿和处罚问题,在安全生产法中没有提及,这是一个死角。建议在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中要继续大张旗鼓地坚决制止雇佣童工,一旦发现,企业要受到重罚,对雇佣童工出现的安全事故如何赔偿、如何有效地惩戒和处罚应予以明确规定。
为什么要说这件事?张平委员说,因为我家一个家政服务员的孩子不到14岁,去一家北京的小型制袜厂打工,四根手指被机器轧没了。对方先是赔偿5000元,最后又增加了3000元,共赔偿了8000元。我对她说赔80万元都是应该的,怎么才赔偿8000元?但是她默默接受了,不申诉,也不找人帮忙。
她为什么会接受呢?张平说,因为这涉及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果她不接受,要打官司、申诉、上访,首先孩子所在的学校要负责任。二是村委会也有责任。所以村委会和学校都不同意她大张旗鼓地处理这件事,她个人也就忍受了。同时,她个人也有责任。用工单位虽然不敢声张此事,但也知道对方同样不敢声张,因此赔偿数额就非常少了。
张平说,雇佣童工是安全生产一个非常大的隐患。雇佣童工价格低廉,因此屡禁不止,特别是一些小饭店、小作坊、小制作公司,一旦发生事故,这些童工的遭遇都非常悲惨,没有保险、没有医疗、没有赔偿,更没有后续的生活保障。有关部门和涉事单位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戒和处罚,因为他们都在集体瞒报。对于这一问题,在这部法律中应该提到。
张平建议在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中增加这方面的内容表述,一是要继续大张旗鼓地坚决制止雇佣童工,一旦发现,企业要受到重罚,这点毫不动摇。二是对雇佣童工出现的安全事故如何赔偿、如何有效地惩戒和处罚应予以明确规定,这对于以后的类似违法事件可以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三是要明确提出对童工工伤的处理问题。对推诿、瞒报、没有给予合理赔偿的要予以严处重罚。
江小涓委员说,这次法律修改中一个根本性的思想是双重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在草案第3条加了“政府监管责任”,是一个重要的修改,政府的监管责任在后面有一些条文有具体体现。但是,对政府监管不到位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则表述得太轻,几乎没有。草案第100条之后,增加的违法责任部分,没有一条涉及政府,全部都是企业。
“实际在重大的安全责任中,有相当部分和政府的监管责任不落实有关。”江小涓说,比如批准高危企业建在人口稠密的地区就是政府的监管责任,还有已经被关停的企业偷偷违法开工或企业在某些方面安全不达标,明明知道却说不知情。既然我们讲了双重责任,把政府写上了,那么在后面法律责任方面,如果政府监管责任没有到位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当加强,建议增加相关内容。
郑功成委员说,第54条规定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是对的,但还不够,关键是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包括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救助。大家为什么不能见义勇为?就是送到医院去,要施救者先交钱,而我们的机动车都是强制保险,应当有一种机制让医疗机构放心抢救,这样才能体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此外,生产经营单位不能瞒报、少报、变通报,现实中确实存在瞒报、私了的,也有少报的,还有变通报的,即明明是事故致死,但只要送到医院才死的,就不算事故致死,而算医疗中去世,这种变通是不符合近因原则的。因此,应当建立更加明确、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
多位委员建议在安全生产法中,增加在安全生产领域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的规定。鲜铁可委员建议增设有关公益诉讼相关条款,特别是应该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的内容,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