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作为核心任务,解决实践中突出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未成年人被性侵害问题、安全生产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公共卫生刑事保障问题,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从三个方面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
——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将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又构成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从重惩处的具体情形。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一些恶性案件,引起社会极大愤慨。立法机关对这些问题高度重视,刑法修正案(十一)三处对此作出了规范。总体来看,加大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震慑此类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大意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严惩性侵犯未成年人的三处修改,整体上回应了社会关切的问题。”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院长邢红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立法条文上看,此次修改之前,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表述是,“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的量刑情节和刑事责任没有独立规定,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进行了修改,使猥亵儿童的情形独立出来,不再依附于强制猥亵、侮辱罪,且直接规定了猥亵儿童罪的量刑情节和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更有可操作性,更有利于惩治猥亵儿童的犯罪。
在佟丽华看来,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对猥亵儿童罪从重惩处的情形认定存在标准不一的情况。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从重惩处的具体情形,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统一标准,加大对猥亵儿童犯罪打击力度。
“刑法修正案(十一)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佟丽华说,应当看到,社会发展非常快速,尤其是互联网发展迅猛,未成年人性侵犯罪面临的形势比以往更为复杂,一些问题需要给予关注,比如性引诱问题凸显,将使更多未成年人陷入遭遇性侵的危险境地。
佟丽华认为,立法是个逐渐发展完善的过程。随着社会进一步发展,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的对象宜包括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插入式猥亵应处以更重的刑罚,性引诱应作为犯罪惩处。希望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继续关注这些问题,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法治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