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彭芸
近日,“离婚冷静期”引发热议,针对社会关心的“冷静期的规定是否不利于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的问题,在12月4日新闻通气会上民政部回应: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不适用于离婚冷静期制度。因此,冷静期的规定不存在不利于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日,民政部出台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作出了相应调整。会上,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就大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民法典正式实施给婚姻登记程序带来哪些变化?
答: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作出了一系列调整,比如不再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以撤销申请;期满后三十日内不申请离婚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将原婚姻法规定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修改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上述规定的调整,直接带来婚姻登记程序的变化,对全国的婚姻登记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鉴于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同时废止,《婚姻登记条例》修订出台还需要一定时间。为保证民法典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全国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履职,民政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该《通知》。
问: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申请,就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受理,即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同时,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审查,即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登记(发证),即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
问:为什么要设立三十天离婚冷静期?
答:根据民法典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制度,《通知》将离婚登记程序相应调整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实际由过去的四个步骤增加了一个步骤,就是离婚冷静期。这个程序的调整,主要是为那些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人增加一个门槛——是不是考虑清楚感情确已破裂,是不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问:申请离婚的时候是否要提交离婚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不需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按照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须共同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已载明“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申请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以视为当事人属于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商一致的协议。且在离婚冷静期及正式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处置意见还可能发生变化,由此也会带来协议内容的变化。同时,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需要与离婚登记办结时间一致,离婚协议提交的早晚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为方便当事人,简化离婚登记手续,优化离婚登记流程,《通知》不要求当事人在离婚申请阶段提交离婚协议,而在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时再提交离婚协议文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