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魏某因给儿子购买婚房找江某借款15万元,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后来,我们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约定欠江某的15万元由魏某一人偿还。
在还款期满后,由于前夫魏某称其经济困难无钱还债,因此江某又找到我要我来还。因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已确定该笔欠款由魏某还,所以我拒绝还款。江某声称要到法院起诉,让我和魏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请问,江某若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读者 桑思楠
桑思楠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你和魏某向江某所借的1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你们二人在离婚时明确约定该笔欠款由魏某一人负责偿还,但该约定只是在你和魏某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作为债权人的江某。因此,江某若起诉并提出要求你和前夫魏某共同偿还该笔欠款的诉请,法院会依法支持的。假如法院判决由你负责偿还江某15万元,那么你在履行判决后,有权要求前夫魏某偿还你这15万元。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