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数字报纸

2020年11月11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权益热线 你的青春,有“法”来守护 丈夫婚前购买的股票,离婚时妻子能否要求分割? 无购房资质导致无法过户,购房人还付中介费吗? 权利应及时行使,防止过期作废

按日期检索

12 2013
上个月
下个月

中国妇女报

电子报刊阅读器
我给版面打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本版得分:0.0参与评分人数:0

新闻排行榜
版权声明
《中国妇女报》(电子版)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中国妇女报网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中国妇女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妇女报》(电子版)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中国妇女报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正在加载广告……
放大 缩小 默认

权利应及时行使,防止过期作废

■ 潘家永

有一句法律谚语叫作: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对权利的保护往往是有期限的,许多劳动权利受到侵害后,如果没及时主张,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就不受保护了。

错过工伤申报期限,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2019年6月9日,吴某在操作机器时因不慎导致右手严重损伤。在治疗期间,公司积极支付了医疗费用,还预付给吴某2万元赔偿金,并说待治疗结束后双方坐下来协商赔偿事宜。吴某当时想,如果协商不好,自己再去申请工伤认定也不迟。

2020年7月初,吴某治疗结束后,因双方就赔偿数额不能协商一致,吴某遂自行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后认为已超过了1年的申请时限,且不具有合理事由,因此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点评

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是获得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而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法定期限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见,工伤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间的,社保部门就不再受理。

当然,非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如果因有合理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因社保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而导致超过申报时限的,则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期间内。

本案中,吴某于2019年6月9日受到事故伤害,直到2020年7月才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了1年申请期限,又不具有合理事由,因此社保部门无能为力了。

工作2年后辞职,主张未签约的二倍工资难获支持

颜某于2018年6月5日入职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未与颜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7月10日,颜某提出辞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料被拒绝。2020年7月21日,颜某申请劳动仲裁。

案件审理中,甲公司抗辩颜某的主张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经审查,颜某于2018年6月入职,现2020年7月申请仲裁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确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故劳动仲裁委对颜某的主张未予支持。

点评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就是说,当事人因劳动争议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1年期间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就失去胜诉权。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申请二倍工资的1年仲裁时效应当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1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也就是说,颜某只有自2019年6月5日起1年内就二倍工资差额申请仲裁,才能获得劳动仲裁委支持。而颜某直到2020年7月21日才申请仲裁,已超过了1年的时效期间,加之甲公司提出了时效抗辩,故劳动仲裁委无法支持颜某的主张。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仲裁讨要工资,不受时效限制

曹某于2018年3月6日进入乙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18年10月,乙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以致2018年10月至12月份的工资不能按时发。后来,乙公司扭亏为盈,但一直未补发所拖欠的工资。

2020年7月15日,曹某申请劳动仲裁,讨要被欠的3个月工资。乙公司在仲裁中抗辩曹某的主张已经超过1年仲裁时效,请求劳动仲裁机构驳回曹某的仲裁请求。劳动仲裁机构认为乙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裁决支持了曹某的诉求。

点评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这是一般性规定,法律还就特定情形下的仲裁时效作出了特别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就是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1年时效期间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裁审机构不予支持。

本案中,自乙公司拖欠工资时起至曹某申请劳动仲裁时止,虽然已长达1年半时间,但双方的劳动关系是一直存续的,故乙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手机触屏版
主办单位:中国妇女报社 版权所有:中国妇女报网 2014 COPYRIGHT
备案号:京icp备05037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