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婚前购买过两种股票,其中一种婚后一直没有买卖,另一种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过抛售,并将抛售所得款购买了其他股票。
我准备与丈夫离婚,能否分割上述股票?
读者 兰萍儿
兰萍儿读者: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也指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可得出如下结论:(1)夫妻以共同财产购买的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离婚时是否分割,应根据婚后是否操作股票以及具体操作行为来区分。如果婚后一直没有卖出买入,则该股票价格变动将视作纯市场因素导致的自然增值,离婚时不管是否增值、增值多少都仍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得主张分割;如果婚后有买卖操作,则将视作一方在婚内通过对市场行情研判规避风险的再投资行为,婚后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参与分割。
与之对应,你丈夫婚前购买,婚后一直没有买卖操作的股票,你无权要求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过抛售,并用抛售所得款购买的其他股票,你有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