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炳城
赵某于2008年11月入职某公司。因该公司存在重大火灾安全隐患,车间内自动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器、消火栓等均未按法律规定进行配备,2017年10月,当地政府对该公司下发责令整改通知,责令其在2018年3月底前整改完毕。2017年12月18日,赵某以厂房不合格为由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其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获支持。
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公司表示无法在政府指定期限内完成车间整改。据此,法院认为,公司车间存在火灾隐患,被政府部门责令整改后又表示无法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赵某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公司向赵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万余元。
评析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其一,未提供劳动条件的认定
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概念主要是指工作场地、劳动工具、劳动报酬、职业培训等;广义概念则还包括劳动保护。劳动保护通常是指用人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比如,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的工作环境等。
用人单位除了对劳动者提供狭义的劳动条件外,还应当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财产安全。
劳动合同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法第6章用专章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了规范,其目的都是为了确保劳动者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下工作。
其二,未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46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可见,给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能够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下工作,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得通过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进行排除。未按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公司车间消防设施不符合法律规范,存在火灾隐患,被政府部门责令整改后又明确表示无法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属于法律规定的未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赵某出于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考虑,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合法合理。
在劳动关系管理实务中,有很多用人单位往往或多或少地存在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现象,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往往要承担不利后果。鉴此,笔者建议,用人单位需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提供加强监督,及时整改违法违规之处,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也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保障企业稳定经营发展。
(作者系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