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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0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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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权益热线 公证遗嘱不再优先,以最后遗嘱为准 未提供劳动条件,员工被迫离职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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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不再优先,以最后遗嘱为准

■ 张萍 马赛男 王利萍 杨然然 金增玉

81.立遗嘱人生前处分了遗嘱中涉及的财产,遗嘱还能执行吗?

杨某生前立有自书遗嘱一份,载明自己所有的某名贵字画由大儿子继承。后杨某和大儿子关系恶化,杨某遂将该名贵字画赠予交付给小儿子并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

最近杨某去世,大儿子持杨某遗嘱欲继承该字画,方得知父亲生前已将该字画赠给了弟弟。大儿子想咨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其是否还有权根据父亲的遗嘱继承该字画?

说法

民法典第1142条第2款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本条为新增条款,新增了“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撤回”的规定。本处使用“撤回”而非继承法使用的“撤销”,是因为遗嘱本身是“死因行为”,遗嘱仅能自遗嘱人死亡之后才可能生效,遗嘱人已经死亡自然不可能再实施撤销行为,“撤回”一词更能精准地表现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自己尚未死亡、遗嘱尚未生效时,对自己遗嘱内容进行否定,以使其不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内涵。

本款“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较广,如以订立新遗嘱方式撤回或变更遗嘱,或者以某种特定行为,使得遗嘱所涉及财产所有权在继承开始前发生转移、部分转移或者灭失、部分灭失等,均可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本案中,遗嘱人订立自书遗嘱后,生前将遗嘱所载明的字画赠予小儿子并交付的行为,导致该字画在继承开始前发生所有权转移,应视为其对之前所立遗嘱中涉及该字画的内容予以撤回,因此,大儿子无权再根据父亲遗嘱要求继承该字画。

82.遗嘱人生前立有数份遗嘱,发生继承时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刘老先生父母早亡,中年丧偶,现有一儿一女,儿子条件较好,定居国外,女儿生活较为窘迫。

2019年刘老先生订立的公证遗嘱载明:自己去世后,名下唯一住房由女儿一个人继承。2020年2月,刘老先生重病入院,儿子闻讯后迅速归国,日夜陪护,刘老先生得以痊愈。出院后,刘老先生觉得把房产全部给女儿一个人对儿子不公平,想重新订立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唯一住房留给儿女共同继承。

现老人想咨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其能否用自书遗嘱改变之前的公证遗嘱?

说法

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本款遗嘱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效力判定规则,与继承法相应条款相比,去掉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即去掉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应特别予以注意。这一法律规定变化的原因主要是立法者认为,公证遗嘱优先不利于遗嘱订立人最终表达自身订立遗嘱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便于遗嘱人更改遗嘱,平增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成本与不利障碍。去掉“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为立遗嘱人变更、撤销原有遗嘱提供了便利,有力保障立遗嘱人真实意愿得以实现。

本案中,刘老先生有权重新订立一份遗嘱撤销、变更之前的遗嘱,其先后订立的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的规定,应以最后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处理其遗产继承问题。

83.遗产管理人是如何推选或被指定的?

王某和妻子婚后育有5个子女,携手几十载,兢兢业业积累下千万财富。本来大家庭人丁兴旺、生活幸福美满,但突如其来的一场车祸带走了王某和妻子以及大儿子,均没有留下遗嘱。

现家人想咨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指定谁作为遗产管理人来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说法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上述两条是民法典新增制度性条款,分别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及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新规则,明显带有程序法性质。

鉴于遗产管理人在遗产处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代表了被继承人的意思,保存和管理被继承人的遗产,防止其遗产被他人侵害或者抢夺,确保实现被继承人的意愿或者法定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权利,这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弥补了继承法没有遗产管理人的不足。

本案中,因没有遗嘱执行人,故继承人应先协商推选遗产管理人,如果无法推选出,则由所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84.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需要履行哪些职责?

郑某母亲早亡,其父平日做水果批发生意,抚养郑某兄弟二人长大成人。最近郑某父亲病逝,留下遗嘱指定郑某作为其遗嘱执行人。

郑某困惑,作为遗嘱执行人的他需要履行哪些职责、有哪些权利义务呢?

说法

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上述条款均为新增制度性条款,覆盖了继承领域的立法盲区,将有力保障被继承人遗产的顺利分割,减少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关系和谐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1147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包括确定遗产范围,制定遗产清单并向其他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149条还规定了遗产管理人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从而全方位地划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权利与义务,在实现安全、秩序处理被继承人遗产的同时,避免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可能因遗产管理人不当行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兼顾了遗产管理人可获得报酬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郑某被其父指定为遗嘱执行人,依据民法典第1145条的规定,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郑某应当清理其父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并向其他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此外,由于其父经营水果生意,郑某还应当及时处理其父未销售完毕的水果,以防该类遗产损毁、灭失,如因郑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权益受损,郑某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85.自然人可以与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王大爷的父母与妻子均已去世,仅有一子小王可以依靠。但小王好吃懒做,性格乖戾,王大爷无比担心晚年时无人照料自己的生养死葬,欲寻找适合的主体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现咨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己可以与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说法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条规定的是极具中国特色的遗赠扶养问题,在保留现行继承法第31条规定的基础上,将扶养人的范围由“扶养人和集体所有制组织”拓展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一方面回应了空巢、孤寡老人的养老难题与逐渐增多的社会养老需求,为受扶养人养老方式提供更多选择,充分保障老人们的晚年生活;另一方面也为公益组织、养老机构等提供了更为充足的动力参与养老事业,有助于社会化养老产业的发展,实现双赢局面。此外,从制度反面来讲,遗赠协议扶养人范围的扩大,一定程度上可以反向督促子女积极敬老、爱老,对促进子女尽孝,弘扬优良家风,传承中华民族美德亦有助益。

本案中,根据民法典第1158条的规定,王大爷如欲以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可以与继承人小王之外的组织和个人,如王大爷的亲朋好友、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公益组织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作者系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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