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近日,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按照《指引》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优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熟悉未成年人法律业务的承办人员;未成年人为女性的性侵害案件,应当优先指派女性承办人员办理。
《指引》适用于法律援助承办机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法律援助案件、学生伤害事故法律援助案件等三类典型的法律援助案件。其他接受委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律师,也可以参照执行。
《指引》明确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须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遵循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工作原则。
《指引》结合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特殊性,细化了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要求。例如,与未成年人沟通时不得使用批评性、指责性、侮辱性以及有损人格尊严等性质的语言;会见未成年人,优先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感到安全的场所;会见未成年当事人或未成年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等合适成年人到场等。
《指引》明确重大社会影响或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导、协助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向办案机关寻求必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团队。
中国政法大学实践教学研究室副主任、副教授赵志华说,《指引》提出要加强跨部门多专业合作,积极寻求相关政府部门、专业机构的支持方案,是一大亮点,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援助的同时,要给予人文关怀和思想教育,让他们真正从内心深处改过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