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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9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权益观察 国际劳工组织童工公约获所有成员批准 夫妻变更、法定继承房屋权属免征 户外工作者在公益空间乐享清凉 借助民事诉讼程序 让监护失责者担责 测谎结果不属民诉法规定的合法证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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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应当兼顾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下的恶行,法定监护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恶童”给他人造成的伤害承担后果。

借助民事诉讼程序 让监护失责者担责

■ 新华社记者 刘晶瑶

8月10日,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案有了最新进展:受害女童父母拿到了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作出的民事诉讼一审判决,蔡某某的父母赔偿受害者家庭128.6万余元,并在辽宁省级平面媒体上向女童母亲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2019年10月20日下午,大连市沙河口区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故意杀人案,时年10岁的女童从培训班放学回家路上,被居住在同小区的13岁少年蔡某某杀害,抛尸小区灌木丛。蔡某某因未满14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对其收容教养三年。

法院判决中提到,蔡某某杀害女童的动机是意欲强奸,遭到拒绝后实施杀人抛尸恶行,作案手段极其恶劣。结合媒体此前报道,行凶后的男孩还在班级QQ群里“直播”搜查现场视频,足见其毫无悔意,冷漠狠戾令人震惊。

蔡某某差两个月年满14周岁,身高1.75米,体重超过140斤,已与成年人无异。面对此类极端恶性刑事案件,公众不禁担忧,收容教养制度能否起到足够的惩戒作用?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蔡某某确实无法受到刑法的惩处。然而,施暴者或许因年龄而“脱罪”,但暴行本身却必须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情节恶劣的行为,仅有“收容教养三年”的惩处,与受害者家庭承受的无尽伤痛相比,显然难言“罪刑相当”。

在此类案件中,“恶童”的监护人教子无方、疏于管束的现象较为普遍。正如大连沙河口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进行的“法律谴责”——“被告蔡某某的父母对蔡某某的性格发展及行为表现缺乏关注,疏于引导和教育,以致其无视法律,漠视生命,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被告蔡某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被告蔡某某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案发至今,蔡某某父母从未联系遇害女童家庭,从未表达过基本的歉意,诉讼中也没有出庭应诉。这样的表现,也着实让人难以接受。

当地法院支持受害女童家庭的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施暴者家庭赔偿128万并公开道歉,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维护了社会道德的底线。这也为此类案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寻求社会正义的彰显提供了范本。

当然,法院判决民事赔偿只是第一步,后续还需加大执行力度,不能让判决沦为一纸空文,必须还受害者家庭一个公道。

法院裁判应当兼顾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下的恶行,法定监护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为监护失责付出代价,为“恶童”给他人造成的伤害承担后果。

那些家有“熊孩子”的家庭,也应当以案为鉴。关注孩子成长中性格发展及行为表现,及时加以引导和教育,不能纵“小恶”成“大恶”,警惕“熊孩子”变“恶童”,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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