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炳城
高温津贴是国家为了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维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对员工在夏季高温环境下作业付出的超常劳动消耗的一种额外补偿。向高温作业的员工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江某于2014年1月入职某河道工程公司从事工程项目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工作安排,江某需长期在户外进行作业,一年四季均如此。
2019年4月,江某离职,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2014年至2018年防暑降温费4500元,被驳回。江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江某的诉求,判决公司向江某支付防暑降温费4500元。
评析
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公司应当依法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支付高温津贴。
其一,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发放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人社部、原安监总局、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可见,发放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双方约定来拒绝发放,也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
需要说明的是,高温津贴不等于高温补贴。前者是用人单位负有法定发放义务,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温作业条件的,用人单位都应当发放,具有强制性。后者是用人单位给员工提供的福利,即使没有达到高温作业条件,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发放,但没有法定的发放义务。
其二,高温津贴的标准。高温津贴的标准和发放期间,我国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有按月计发的,也有按天计发的,还有按小时计发的。发放期间一般为每年的6月至9月,其中海南省发放时间最长,为每年的4月至10月。
比如安徽省,该省采用按天计发的规定,没有规定具体的发放周期,原则上只要当地气温达到高温标准的,用人单位都应当向高温作业的员工发放高温津贴。安徽省人社厅、原省安监局等四部门于2018年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指出,高温津贴的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
再如广东省,广东省人社厅《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指出,该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其三,高温津贴不得计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此外,有些地方还规定高温津贴不得计入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比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62条第2项第2目规定,“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可见,在员工提供正常劳动时,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外额外发放,当地有规定高温津贴不包括在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之内的,应从其规定。
其四,高温津贴不得以降温饮料充抵。前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的员工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作者系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