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某餐饮集团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安排至市区某机关餐厅工作。后因与某机关终止合作,餐饮集团以岗位撤销为由将我调入其旗下的某县招待所工作,我不同意调岗,也就没去上班。一周后,某餐饮集团以我旷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直接把我辞退了。
请问:我的情况属于旷工吗?我该如何主张权利?
读者 彭传明
彭传明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据此,用人单位进行调岗时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也表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但也必须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如果双方未能就调岗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餐饮集团与某机关终止合作关系,以致你的原岗位不复存在,这应当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可以与你协商调岗的。可是,某餐饮集团并未与你进行充分协商,就自行将你调至某县工作,导致你的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其调岗行为属不合法。你未到岗上班的原因在于双方就调岗事项产生争议,不属于无故旷工。
在此情形下,某餐饮集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直接以旷工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由于原岗位撤销,双方的劳动合同已难以履行,因此你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要求该餐饮集团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