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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8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权益观察 民法典,守望婚姻家庭美好生活 婚姻家庭编与妇女权益保护 “离婚冷静期”的程序意义与权利保护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 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促进社会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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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的程序意义与权利保护

■ 薛宁兰

民法典第1077条第1款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这一期间被形象地称为“离婚冷静期”。确切地讲,这一法定期间是程序性的,是民法典对我国登记离婚程序的重要改革。

任何离婚都是家庭的解体,会使儿童的生活条件与生活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现实生活中,确有一部分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之后,尚有改变离婚意愿重归于好的可能。增设这一法定期间,可促使离婚当事人慎重考虑婚姻关系的未来。给那些仅因一时冲动,并未“恩断义绝”的夫妻改变离婚决定的机会,从而防止草率离婚,挽救尚未破裂的婚姻关系。

一些人认为,这一规定会限制人们的婚姻自由。笔者认为,法律上的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的,只要这种限制是合理的、妥当的。在婚姻中,自由的前提是“理性”,自由的限制是“责任”。面对协议离婚对数持续增长的现状,应反思已有登记离婚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增设这一期间是民法典在保障离婚自由与防止轻率离婚之间采取的平衡举措。

在登记离婚程序中设置期间并非民法典首创。1994年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曾确立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有“一个月”审查期。2003年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离婚登记程序,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规定“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而民法典本条以双方当事人可以撤回离婚申请的方式,重新在民事基本法层面确立这一期间,以确保我国登记离婚程序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有人担忧设置这一期间会给婚姻关系中的暴力受害人带来人身安全风险;还会使申请离婚的一方借此期间转移、藏匿夫妻共同财产,给另一方带来经济安全风险。

笔者认为,离婚并非终止暴力的最佳选择。反家庭暴力实践表明,许多与施暴者结束婚姻关系的妇女,离婚后还会遭受来自前配偶的暴力和骚扰。为此,广大妇女应熟知并及时运用现行法律,保护自身人身安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相应的权利,例如,受害人可及时报警。“对家暴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令”。受害人还可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当事人离婚为前提,在婚姻的任何阶段,一旦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暴力的现实危险,受害人都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通常会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第二种担忧,当事人一方可采取积极措施应对。依照民法典本条,“冷静期”的开始是在夫妻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申请之后。此时离婚双方已达成全面的离婚书面协议,冷静期只是让双方慎重考虑是否确实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已形成协议的,不能单方变更。如果一方在此期间确有转移、藏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应积极收集证据,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采取诉讼离婚方式,依法维护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权益。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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