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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8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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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实行“日薪制”也应为女工办理生育保险

我所在工厂大部分员工的工资都是按天结算。我与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此也有明确约定。4个月前,我生育了一名女婴。当我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发放生育津贴时,方知工厂没有为我办理生育保险。

面对我的索赔,工厂一口拒绝,理由为彼此实行“日薪制”,明显具有随叫随到的临时性质,即没有具体、固定的工作时间,其自然没有为我办理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

请问:工厂的说法对吗?

读者 凌薇薇

凌薇薇读者:

工厂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工厂具有为你办理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即依法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正因为你与工厂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决定了你与工厂之间不管工作时间如何确定、工资如何计算以及如何发放,都不能否定彼此之间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工厂借口没有具体、固定的工作时间,否定自身的法定义务,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育津贴是对女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可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依据女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工厂没有为你办理生育保险,导致你无法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述标准与项目,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领取生育津贴,客观上使你遭受到损失,决定了工厂难辞其咎。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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