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6月2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效果保障措施,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司法解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还存在一些新问题:负责人出庭的比率整体不高、一些行政机关不理解、不配合出庭应诉工作时有发生、有的案件较多的部委出庭应诉负担较重等等,亟须统一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介绍,司法解释通过明确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进一步实现“官”民面对面处理纠纷,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四类特殊案件,但司法实践中关于人民法院书面建议出庭的案件与其他三类特殊案件之间的关系还存在不同认识,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
“要正确理解这四类特殊案件之间的关系。”黄永维说,其中,前三类案件即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既是行政机关主动出庭应诉的案件,也是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应诉的案件。比如,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前,被诉行政机关就已经知晓被诉行政行为可能或者已经引起相关炒作的,行政机关在应诉之时应当主动告知人民法院相关情况,并主动确定负责人出庭应诉妥善处理行政争议。行政机关未主动告知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相关情况的,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其次,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司法解释列举的范围但又确需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依法通知。
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负责人出庭不出声等,对行政纠纷的解决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重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重在提升行政执法水平。”黄永维说,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介入感”“参与感”很重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应诉不应答,就会使庭审效果大打折扣,就会使官民矛盾继续紧张,就会使行政纠纷难以实质化解,就会使出庭应诉制度变成摆设。
黄永维介绍,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出庭应诉的应当是分管、熟悉行政执法业务的负责人或者相应的工作人员。为了实质性化解纠纷,出庭负责人应当具有表态权,应当对涉诉事项具有一定程度的决定权限;出庭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全面的、专业的掌握。
第二,在庭审过程中,负责人要积极发言,参与涉案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例如,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等等。
第三,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等。
“以上要求,都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在出庭之前做好相关应诉准备工作,有助于妥善地化解纠纷。”黄永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