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争夺抚养权,特别是以暴力方式争夺抚养权,更会加大未成年人心理上的伤痕,很可能会导致心理不同程度损伤和扭曲。
判决抚养权归属的主要原则是未成年子女权益最大化。对于通过抢夺、隐匿等手段争夺抚养权的行为,法院一直严厉打击。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记者 高丽
“不当争夺抚养权,恰似夫妻双方各自拉着孩子左右手在‘悬崖’上反向而行,让孩子左右为难。”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涉争夺抚养权典型案例,该院民一庭法官段昊博在接受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司法实践中,争夺抚养权的案件主要体现在离婚案件、变更抚养关系案件、抚养费案件、探望权案件中。天津高院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从具体表现形式来看,离婚前或离婚诉讼中争夺抚养权的情况较多。
“夫妻一方为争夺抚养权,在起诉离婚或者起诉变更抚养权前,会将孩子隐匿或者控制起来,拒绝对方接触、探望,形成孩子由己方实际抚养的现状,企图达到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考虑孩子实际抚养现状的目的;有的当事人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基于为争取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或基于家中老人意见而争夺抚养权。” 段昊博表示,在变更抚养关系、抚养费和探望权案件中,双方矛盾较为尖锐。
段昊博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件: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后因房屋涨价,双方为得到房屋的实际控制权恶意争夺抚养权。诉前一年内相互偷抢子女多次,并发生多人次参与的暴力性争执一次,虽经公安机关处理,但造成该子女在一年内几次转学。
“抚养权属当事人亲权,争取抚养权是诉讼争议的一部分,争取自身合法权利的正当性值得肯定。” 但段昊博同时表示,一旦发生抚养权争议,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影响是直接的、不可逆的。
争夺抚养权的背后有复杂的心理和社会因素,“判决抚养权归属的主要原则是未成年子女权益最大化。对于通过抢夺、隐匿等手段争夺抚养权的行为,法院一直严厉打击。”段昊博表示,不会以谁实际控制未成年子女,以便于执行的角度去裁判抚养权归属。
夫妻离婚本身导致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未成年人本来基于父母共同关爱而产生的心理安全感会直接受到影响。“而不当争夺抚养权,特别是以暴力方式争夺抚养权,更会加大未成年人心理上的伤痕,很可能会导致心理不同程度损伤和扭曲。”段昊博介绍说,实践中,不少孩子长期不愿见人,自闭痛苦,学习成绩直线下滑,有的经过长期心理辅导才能缓慢走出阴影,让人深感心痛和不安。
据介绍,针对此类案件,法院首先会通过调解解决,让当事人认识到婚姻解体的最大承受者是孩子。在各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谁更适合抚养和未成年人的真实心理状况是一个复杂的事实问题,司法需要对抚养权归属作出最优判断。
“因此,法院在不断创新司法探知手段,通过家事调查、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等方式,充分探知未成年子女真意,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再结合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合理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段昊博说。
实践中,家事法官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情况、子女的心理状况及学习状况等一般均通过庭审或调解阶段进行了解,也会在庭后到未成年人所在社区或学校进行实地调查,深入了解涉诉家庭的生活环境等基本情况。除了法官自行调查外,有的还邀请家事调解员(兼家事调查员职责)共同调查的方式开展家事调查工作。
段昊博还介绍说,对8周岁以上的子女,在征求父母意见后,可能会要求未成年子女来法院接受询问,或者入户进行询问,征求子女对抚养事项和探望事项的意愿和态度。个别案件,还前往未成年子女所在学校、幼儿园向班主任老师了解孩子的实际抚养情况和心理状况等。根据调查和询问的结果,会再次对双方抚养权归属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判决。
同时,有的法院对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会通过单面镜观察室、沙盘游戏等手段探知未成年人心理真意,委托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评估和疏导,发现问题根源,治愈情感,协助妥善处理家事纠纷,尽最大努力维护未成年子女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