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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2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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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女界 经此一疫 男女平等更深入人心 建议将产后抑郁诊疗费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HPV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基本条件已具备 性侵害罪犯从业限制应全国统一 不断推进妇联组织建设改革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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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黄绮

性侵害罪犯从业限制应全国统一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乔虹

“上海市妇联权益部曾将涉性侵犯罪人员的从业限制问题作为课题研究。经过课题调研,我们认为从防范角度出发,对于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的从业限制制度的构建不失为有效的手段之一;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以确保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能够得到更充分的法律保障。”在谈及自己提交《关于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构建与完善的建议》提案的初衷时,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说。

据黄绮介绍,2019年5月,上海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和市妇联等16家相关单位会签《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规定教育、医疗、训练、救助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用人单位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进行审查,对有相关记录者不予录用。这也是全国省级层面首个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

制度实施半年多,截至2019年底,上海有关部门对近27万名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筛查,对26名具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予以清退。制度在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黄绮是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落地的见证者和参与者。她也希望能将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上升到立法层面,为此,她精心准备了这份提案。

黄绮认为,对性侵害罪犯进行从业限制,涉及性侵害犯罪人员的信息收集、信息公开、信息查询等问题,所以该类信息的登记制度、报告制度、公告和查询制度等都需要尽快建立完善。“而且,这些制度还需要在全国层面去建立和完善,只有在全国层面统一了,才能杜绝钻空子。”

因此,黄绮在提案中建议,对《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七条从业禁止条款规定,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从立法、司法、执法上对从业限制制度予以完善;并在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中,考虑增加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用人单位在录用人员时的法定查询义务,明确查询发现有相关记录的不得录用。同时明确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黄绮还进一步建议,利用电子技术对管控人员进行电子定位、实施动态管控;对涉性侵害犯罪人员从业限制的行业明确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同时,通过备案、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等相关行业招聘行为的监督,共同筑牢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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