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数字报纸

2020年5月20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权益热线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 孩子遭遇家暴,“旁观者”也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夫妻店”混同用工,到底哪家才是用人单位 承包“四荒”地 这些规定你知否

按日期检索

12 2013
上个月
下个月

中国妇女报

电子报刊阅读器
我给版面打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本版得分:0.0参与评分人数:0

新闻排行榜
版权声明
《中国妇女报》(电子版)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中国妇女报网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中国妇女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妇女报》(电子版)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中国妇女报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正在加载广告……
放大 缩小 默认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

■ 雷春波

离婚在解除夫妻关系的同时,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对子女的抚养方式进行约定。财产分割之后即确定了财产的所有权,夫妻之间不再因为财产有联系。可是子女的抚养不同于财产分割,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的父母,无论是否拥有对子女的抚养权,对子女仍有教育、抚养、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笔者从三个方面探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第一,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第二,抚养费如何计算;第三,探望权如何行使。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张蕾和李志2006年结婚,第二年就生了一个可爱的儿子。然而在2012年时,夫妻两人的感情出现了问题,张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因孩子抚养权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张蕾离婚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为了防止李志带走孩子,张蕾偷偷帮孩子办了休学手续,把孩子藏了起来。李志多次联系张蕾想看孩子,都被她拒绝了。半年后,张蕾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次双方仍在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寸步不让。

经过审理,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并对财产做出分割。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法院认为,父爱与母爱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在该案中,男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当,但在分居期间女方阻止男方及其家人对孩子抚养和探望,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双方矛盾的缓解。最后,法院综合考虑,从对孩子有利角度,判决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律师提示

离婚双方争抢孩子,甚至把孩子藏起来的行为并不少见,子女被迫参与到父母的离婚诉讼中。这种行为造成孩子无法正常生活、学习,还导致与父亲或母亲的长期隔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非常不利。

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主要是从子女利益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双方的身体状况、主观意愿、经济条件、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子女的主观意愿等因素。

在考虑子女的主观意愿时,子女的年龄也是很重要的,分为3个年龄段:

第一个年龄段:2周岁以下。

这个阶段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除非母亲有特别不适合抚养子女的硬性条件,比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第二个年龄段:2~8周岁。

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裁判,中立、综合地评判哪一方抚养子女更适合其成长,而不只是看哪一方最想要子女。

第三个年龄段:8周岁以上。

这时,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有自己的生活诉求和愿望,尊重子女的个人意愿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抚养费的计算

高杉和孔玉婚后育有一个女儿高瑶。两人在离婚时约定,女儿随孔玉生活,所有费用由夫妻两人共同承担,高杉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双方各自承担50%。

离婚后第二年,因为高杉没有按时支付生活和医疗教育费用,高瑶起诉了父亲,要求其进行支付,并且提出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要求。之后,高杉补付了相应的费用。但是,第三年的时候,高杉又没有按时支付抚养费。这次,因为孔玉给高瑶报了高额的辅导班,产生了3万元的教育费用,高瑶要求父母共同承担,起诉父亲支付教育费的一半。法院在审理后,没有支持高瑶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目前,对额外的教育支出,比如择校费、课外辅导班费、高额私立学校费等,法院的处理方式是这样的:

夫妻双方如果有约定,则根据约定来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够明确的,需要征得对方同意,若对方同意,则由双方来承担。如果没有征得对方同意就进行了大额支出,对方也没有能力来履行的,法院不会判定由对方承担。

这一点需要给抚养子女的一方家长提个醒。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实际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探望权的行使

李龙和叶韵2006年结婚,之后生育了女儿李丹。因为生活观念和年龄差距,两人产生了矛盾,在201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两人在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李丹随叶韵生活,李龙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女儿年满18岁为止。另外,李龙可以对女儿进行探望,双方约定每月单周周五下午将李丹从学校接走,周日晚上将女儿送回叶韵住处。

离婚后,李龙和叶韵一直遵守离婚调解协议的约定。直到2015年后半年的一次探望中,李龙得知叶韵近期经常与一男子带女儿外出郊游。得知此事后的李龙心生嫉妒,利用探望的机会向女儿打探叶韵的私生活。

对此,叶韵出于女儿应该获得亲生父亲关爱的考虑,一直未阻止其对女儿的探望,只是对李龙的行为进行了警告。但李龙并未就此收手,2015年底,李龙在探望女儿期间,无端臆想女儿遭到了侵害,在没有通知叶韵的情况下,擅自将女儿带离学校到医院就诊。

第二天,李龙再次到女儿学校欲带其离开,遭到了叶韵的阻止。之后,李龙报警称女儿向他反映,叶韵经常带她到不良场所,并当着她的面与他人有不雅举动,在此过程中遭受侵害等。后来,经过警方的调查取证,证明李丹并未受到过伤害,且李丹表明从未和父亲说过叶韵的生活情况。

为了女儿的成长考虑,叶韵向法院提出中止李龙探望权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龙以李丹身体状况有异为由,两次至学校带走她,并给老师发送未经确认的涉及女儿隐私的短信,还给女儿摄制了相关的视频,该情形已伤害了李丹,会对李丹造成不良的心理影响,不利于李丹健康成长。因此,李龙的探望权应暂时中止,待上述情形消失后才能得以恢复。

律师提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止探望权不是永久的剥夺,等到当事人不再违反法律规定,不再实施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行为时,仍然能够恢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并不代表不需要承担抚养义务,当事人仍需在中止期间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离婚后必定有一方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为了尽量减少子女成长过程中缺失的父母关爱,法律在判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多少和探望权的行使时,都以子女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量降低因为离婚对子女健康成长所造成的影响。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作者系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手机触屏版
主办单位:中国妇女报社 版权所有:中国妇女报网 2014 COPYRIGHT
备案号:京icp备05037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