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记者 茹希佳
近年来,因夫妻离婚导致孩子抚养权纠纷的案件不在少数。近期,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夫妻双方离婚,但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产生严重分歧的案件——男方提出两个孩子至少抚养其中一个;女方提出孩子一直跟随母亲长大,不能接受从此两个孩子天各一方的现实。
主审法官宋玲面对这起不可调和的抚养权纠纷案件,创新裁判方法,采用抚养权与实际抚养人相分离的方式,确认男方对大女儿享有抚养权、女方对小女儿享有抚养权,两个女儿继续随女方共同生活。由男方根据当地的消费实际,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直至小女儿年满18周岁止。男方每周末探视孩子一次,探视方式需尊重孩子的意见。
这一裁判结果,夫妻双方共同接受,智慧化解了抚养权之争难题。
张某(女)与王某(男)于2007年结婚,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10岁,小女儿5岁。婚后两个孩子随母亲居住在女方父母家。
因夫妻长时间异地分居生活,导致两人感情逐渐疏远、淡漠。双方协议离婚不成,张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同时抚养两个女儿。王某同意离婚,但始终坚持至少要抚养两个孩子中的一个。张某则坚决反对分开抚养,因为王某从来没有照顾过孩子,与孩子没有建立起良好的亲子关系;大女儿坚决要求跟随母亲共同生活,不愿意与妹妹分开。
宋玲法官表示,该案难点在于:
男女双方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分歧较大,男方提出两个孩子至少有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其所有,女方坚决反对两个孩子分开抚养。男方的要求于法有据,也符合常规做法;女方的意见合乎情理,更贴合实际情况。
双方背后的家庭即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介入了这场抚养权之争,调解工作须进一步延伸到两个家庭中,才能真正化解矛盾。
两个孩子从小随母亲、外公外婆共同生活,如何做到不割裂亲情,减少孩子的身心伤害,使孩子的利益最大化?
面对该案的三大裁判难点,宋玲深知只有妥善处理好孩子的抚养问题,将案件对孩子的伤害降低到最小,才是离婚夫妻也是作为法官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儿童利益最大化是确定子女抚养权案件首要和核心考量要素。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父母与子女的情感依赖、经济状况、成长环境均不相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而不是机械地运用法律,只有真正设身处地从孩子的角度出发,才能做到儿童利益最大化,更好地维护儿童的权益。”
宋玲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以往类似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孩子的家庭,夫妻离婚时,一般情况下一方至少有一个孩子的抚养权,主要考虑夫妻双方的情感需要、经济负担能力,是否能更好地保障子女的权益。
但是,对于这起案件,宋玲摒弃了把两个孩子拆分判给父或母的常规做法,力求兼顾父母双方的意见,并最大限度尊重孩子的意愿,创新采用抚养权与实际抚养人相分离的方式,兼顾了父、母及子女三方的需求。即孩子父亲长期未与孩子共同生活,大女儿坚决不愿意随父亲生活,小女儿尚年幼,由父亲抚养难以照料;两个孩子长期随母亲共同生活,与母亲建立了良好的亲子关系,同时有着较好的学习教育环境,两个孩子随母亲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
同时,为了能够更好地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宋玲组织多次调解,让孩子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能理性地对待孩子抚养问题。
最终,为了保障孩子父亲的权益,确认将大女儿的抚养权归其所有,同时对孩子的探视问题进行明确。一方面让其与孩子慢慢在相处中增强感情交流,满足情感需要,让孩子逐步与其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另一方面也让其对孩子母亲的抚养情况进行监督,在尊重大女儿意愿的情况下可进行实际抚养人的变更。“这样有效化解了双方的抚养权之争。我们认为在子女抚养争议较大的离婚案件中,这种方式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宋玲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