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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4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时讯 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孕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等高危人群不建议出行旅游 全国各地启动开展2020年“绿书签行动” 司法部发布第三批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 部分职业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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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意见》

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 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虽然从整体上看人数总量不大,占同期犯罪比例不高,但数量逐年增长

● 《意见》对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 《意见》提出,建立与共青团、妇联、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远离违法犯罪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明确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明确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者五类人员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说,例如2017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数分别为84人、428人、552人,2018年、2019年比上年分别增长了410%、29%。

“更突出的问题是,一些黑恶势力利用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对象,以此规避刑事处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无论是对社会和谐稳定还是对未成年人成长都危害极大。”万春说。

万春介绍,有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自编顺口溜“只要不碰八大类(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八种犯罪行为),天塌下来都不怕”,在组织成员中传播,诱导一些未成年人加入该组织;有的黑恶势力刻意招募、拉拢未成年人,在案发后故意安排不满十六周岁的成员到公安机关投案;还有一些黑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寻求刺激、好奇的心理,以容留、教唆吸食毒品等方式引诱未成年人加入,以达到任意控制未成年人的目的。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涉黑组织2954个,恶势力犯罪集团9814个,其中,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占到近20%,未成年人涉案人数占总数7%左右。”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二级巡视员童碧山说,从国内打击情况看,为逃避刑事处罚,黑恶犯罪组织成员呈低龄化发展趋势,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从境外黑社会犯罪的发展规律看,针对未成年人招募、吸收组织成员,教唆、引诱实施犯罪也是黑社会组织惯用手法。出台此两高两部《意见》,对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意见》对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意见》规定“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是指: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意见》规定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意见》进一步要求,利用未成年人参加黑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虽然未成年人并没有加入黑恶势力,或者没有实际参与、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对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也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完善工作机制,边打边治边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被黑恶势力利用。建立与共青团、妇联、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远离违法犯罪。推动建立未成年人涉黑涉恶预警机制,及时阻断未成年人与黑恶势力的联系。加强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法治教育,强化未成年人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远离黑恶势力及其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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