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涉离婚后财产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北京房山法院少年家事庭建议,继续完善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对涉及家事案件中事实认定的证据采信、证明责任等问题作出特殊规定,进一步增强妇女权益保护的可操作性。
经调研发现,该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类型化明显。此类案件的产生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二是离婚时未分或漏分夫妻共同财产;三是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争议焦点集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主要集中在房屋、拆迁补偿款、回迁安置房三种。
——诉讼主体原告多为女方。在离婚后再次提起财产诉讼的,以女方居多,且多为原在家庭生活中经济地位相对较低,离婚后经济状况仍无改变的一方或者是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
——妇女权益难以及时保障。在现有的拆迁政策下,一般是以家庭或户为单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大多是户主或宅基地使用权人,而该被拆迁人一般为家庭中长辈,且男性居多,妇女只能作为被安置人口,可能导致在离婚时拆迁权益无法得到有效分割,在离婚后其权益也难以及时得到保障。
——举证困难较大。由于家庭财产形态的日渐多样化,妇女在离婚后对股票、股权等财产难以把握,而且这类财产便于转移及隐匿,妇女在收集证据及证据保存方面意识缺乏,在举证方面难以拿出有效证据,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数量的举证困难较大。
法官建议
强化妇女法律观念教育,稳步提升妇女维权能力。尤其是要教育指导广大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或有可能受到侵害时如何保存证据。建立健全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整合法院审判职能和妇联维权职能,建立司法审判与妇联维权、基层组织、人民调解等有效衔接、联动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健全舆论宣传等社会支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