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个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吸纳未成年人共同参与,实现双向教育,并注重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强制亲职教育以单独辅导、家庭辅导、团体辅导的形式开展,采用课堂教学、实境教学等方法手段,实行一个家庭一套方案,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根据规定完成必要的学时任务。
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亲职教育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训诫。
明确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依法开展亲职教育,所需费用由检察机关承担。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茹希佳
近日,江苏省检察院、省妇联出台《关于联合开展亲职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动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督促、帮助、指导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规定亲职教育持续时间一般不少于两个月。
此举因具有强制性特征,引发社会关注。
江苏省妇联家儿部负责人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亲职教育是指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职不当、不力等情形,责令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辅导,督促和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实施意见》第三条明确了哪些人需要强制接受亲职教育,其中包括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因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职不当、不力致使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或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其他应当接受亲职教育的情形。
为了提升亲职教育的效果,《实施意见》指出,应结合个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以个性化、持续化、专业化、系统化的方法,吸纳未成年人共同参与,实现双向教育,并注重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以促进监护人更好地教育引导未成年人。
不仅如此,对亲职教育的实施,《实施意见》中明确由检察机关与妇联密切合作,构建联动机制,同时加强与公安、法院、民政、村(居)委员会等单位和组织的沟通,共同推进亲职教育工作。
江苏省妇联副主席沈梅介绍,亲职教育可由妇联推荐,经检察机关审核后,确定承接此项工作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参照设区市开展本级亲职教育,不具备条件的可统一委托市级确定的机构开展工作。
据记者了解,实施亲职教育之前要经历调查评估、启动程序和制定方案三个步骤。
首先,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需要接受亲职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单独或联合妇联、委托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涉案原因、监护条件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分析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或遭受不法侵害是否与监护人监护不当等存在关联,论证采取亲职教育措施的必要性。
其次,检察机关经过评估,决定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亲职教育的,应当作出亲职教育决定,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地点到指定机构报到,接受亲职教育。
最后,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与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衔接,结合调查评估情况及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培训需求,指导制定有针对性的亲职教育方案。
据悉,亲职教育一般包含教育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帮助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良好行为习惯,树立正确价值观;教导监护人有效的沟通方式;引导监护人改变不当教养方式;指导监护人重塑良好家庭关系,营造和谐家庭氛围;协助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促进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养成等六类内容。
《实施意见》还规定,亲职教育以单独辅导、家庭辅导、团体辅导的形式开展,采用课堂教学、实境教学等方法手段,实行一个家庭一套方案,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根据规定完成必要的学时任务。
同时,检察机关、妇联都需要及时跟进了解亲职教育进展情况,并定期收集工作情况和意见建议,对亲职教育效果评估进行评估审查,并且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亲职教育的效果,可以作为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参考。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亲职教育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训诫。
不仅如此,《实施意见》还特别明确了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依法开展亲职教育,所需费用由检察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