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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4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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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权益观察 多项规定有望破解反家暴软肋 约定分别财产制,离婚时应对家庭主妇予以补偿 教材送到家门口 美国童子军协会申请破产重组以赔偿性侵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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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 (草案)》公开听取意见

多项规定有望破解反家暴软肋

◆ 条例草案细化了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人的范围,增加规定:曾有配偶、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

◆ 条例草案列举细化了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式,并首次将“过度支配占有和剥夺家庭成员的财物”列入施暴方式。

◆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条例草案规定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基层组织、妇女联合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监督执行。

◆ 条例草案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加害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内容;规定了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处分条款。

◆ 条例草案明确了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经费保障制度,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永钦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于近日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该条例草案中的多项规定,有望破解反家暴软肋。” 3月1日,内蒙古妇联权益部部长魏云玲向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介绍,“2006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制定出台,这次公开听取意见的条例草案,既不是修正,也不是修订,而是重新制定。此次条例草案通过后,原来的《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将作废。”

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条例草案细化了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人的范围,增加规定:曾有配偶、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条例草案列举细化了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式,并首次将“过度支配占有和剥夺家庭成员的财物”列入施暴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对被害人的财产权和精神均造成了侵害,特别是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的侵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 魏云玲表示。

条例草案细化了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明确了政府建立反家庭暴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建立反家庭暴力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多部门合作。

条例草案明确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承担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具体职责。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反家庭暴力普法教育、法律援助、纠纷调解;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在婚姻登记时进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进行临时庇护;基层组织进行网格化管理,排查化解家庭纠纷;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诊疗记录;公安机关接警处置、告诫;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群团组织及社会组织接受投诉,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矫治;基层组织定期回访等。形成了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联动的“闭合圈”。

同时,条例草案还细化了告诫制度。明确了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措施,充实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内容。

条例草案要求建立基层反家庭暴力工作查访制度,规定了社区民警、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网格员对收到告诫书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加害人及家庭要进行查访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调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

条例草案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的期限、措施、送达,明确了公安机关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的主要部门,细化了公安机关及基层组织协助执行的有关规定及具体措施,并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处置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草案细化了临时庇护制度,增加了庇护机构人性化服务的规定。明确了家庭暴力临时庇护机构设立的主体、庇护的主要功能、设立方式、分类救助等临时庇护制度,细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增加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心理辅导和医疗护理服务等规定,体现了法规的人文关怀。

条例草案明确了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经费保障制度,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反家庭暴力工作发挥实效。

条例草案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加害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内容;规定了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处分条款;规定了对应当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机构不作为导致严重后果作出惩罚的条款;规定了对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作出处罚的条款。

“我参与了该条例的制定工作,感触颇深。”一直参与该条例草案制定的专家团律师塔拉,近年来代理了多起家庭暴力引发的惨案,如杭锦旗女记者红梅家暴致死案、伊金霍洛旗那某某杀妻案和包头市鲁某某火烧妻子案等。“针对反家暴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这次条例草案都给出了更为详细可行的解决办法。如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基层组织、妇女联合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监督执行。” 塔拉表示,“相信条例的出台,将会更加有力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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