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能以虐待罪侦查、公诉、判决带来的启示:
对公权力部门来讲,家暴不是小事,是人命关天的事;法律规定更新快,培训要及时和深入;有了意识,还需要意志,每个困难都会有解决办法,证据是找出来的!
对公众来讲,每个人都可能是潜在的家暴受害人,遭受家暴后一定要报警,一定要收集和保存好证据;在围观他人悲惨遭遇时,多想想如何建设自己的和睦家庭。
■ 万飞
近日,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赵某志有期徒刑二年,这是国内已知的第二起妻子自杀后,丈夫因家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案件被报道后,人们很好奇:妻子自杀,为什么要丈夫坐牢?为什么只有两起被追责?
悲剧因家暴引发
2018年11月28日清晨,监利县三洲镇某村妇女陈某喝下剧毒农药,被家人送到医院时即已失去生命体征。
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某志婚后多次因争执对其妻子陈某实施殴打。2018年4月13日,赵某志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一出租屋内将陈某手机砸坏并对陈某实施殴打,陈某受伤后,在光着脚、没有携带任何身份证件的情况下逃离住所。后赵某志为迫使陈某回家,多次发信息谩骂、侮辱陈某,并向陈某母亲、堂姐、弟弟指责陈某婚内与多名男子有染,威胁如果陈某不回家就到她娘家去闹。
陈某因不堪忍受家人受到骚扰,于2018年11月24日回到家中,准备与赵某志离婚,因赵不同意离婚未果。2018年11月27日,陈某独自拖着行李箱离家,被赵某志驾车追回。后在家中,二人再次发生争吵,赵某志对陈某再次实施殴打,造成陈某身体多处受伤。28日凌晨,陈某服下农药自杀,经法医鉴定,陈某系甲拌磷中毒死亡。
法院认为,赵某志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由于其是累犯(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最后判决被告人赵某志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冷门法”少为人知
案件事实很清楚,陈某是中毒死亡,不是被赵某志殴打致死,那他为何还要负刑事责任呢?
我国刑法第260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260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260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赵某志对妻子陈某采取的殴打、谩骂、侮辱行为都属于虐待性质,其多次实施该行为,则属于“情节恶劣”。陈某因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死亡,属于刑法第260条第二款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赵某志被以虐待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是罪有应得。
人们不禁要问,像陈某这样的事例不是很多吗?怎么判刑的如此少?在笔者看来,主要有两大原因。
一是相关规定鲜为人知。《意见》于2015年3月发布,此前,执法部门难以界定 “情节恶劣”,类似情形一般没作犯罪对待。刑法第260条原来的第三款规定“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即“民不告官不理”。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将第三款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遗憾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和《意见》发布后,公众和相关部门一线工作人员知之甚少。
事发后陈某亲属最关注的是两个问题:陈某是不是赵某志打死的?农药是不是被人灌下?压根就不知道赵某志的家暴行为涉嫌虐待罪。被害人亲属因不懂法律,没有到公安机关控告也是判例少的重要原因。
二是取证难度大。虐待致人死亡案件发生后,被害人不能开口陈述,侦查部门会面临“死无对证”的困境。家暴主要发生在私有空间,少被外人所知,身为至亲的目击证人也一般不会提供对亲属不利的证言。施暴者在刑罚面前避之唯恐不及,更没人去承认虐待了家庭成员。赵某志从到案至庭审,就一直否认殴打过陈某。
工作联动促成处置规范
陈某不能陈述,赵某志 “零口供”,案件是怎么办下来的?
2015年起,监利县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和县妇联持续实施反家暴项目“万家无暴”,以“妇联+公安+社会组织”的方式建立了多部门联动机制。2016年以来,项目为监利县公安局民警举办了8场培训,以规范家暴警情处置工作,全体民警对家暴警情的认识从“家务事”转变为“反家暴是法定职责”,对家暴警情的处置方式也从口头逐渐转变为书面。县公安局成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室,专门服务反家暴执法工作,4年多来,该局共立家暴刑事案件18件,刑事拘留18人;治安拘留28人,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700余份。
培训帮民警养成了敏锐意识。2018年11月28日上午,三洲派出所时任所长一到现场,看到被害人遗体面部有伤,马上意识到可能发生了家暴,立即请来了刑侦大队技术专班。法医和同事们对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对遗体进行了仔细检查,确认遗体有多处软组织损伤,但排除了被害人被人强行灌下毒药的可能。现场勘验和走访情况表明,陈某丈夫赵某志有虐待犯罪嫌疑, 11月29日,赵某志因涉嫌虐待罪被刑事拘留。
为逃避打击,赵某志在报案前删除了手机中的全部信息,而陈某的手机设置有密码,无法打开。唯一的目击证人是夫妻俩6岁的儿子,在受到大人们的诱导后谎称“爸爸没有打妈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县检察院两次退查,办案民警的意志经受了严峻考验。
困难面前,所长和三位侦查民警态度非常坚定,“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他们列出陈某生前工作和生活轨迹图、关系网,几次到四川、广东、浙江寻找证人和电子证据,在坚强的意志支配下,民警们收集到23位证人的证言和大量陈某向亲友倾诉被家暴的图片和文字。
为保证案件的公平审理,县检察院指派了公诉经验丰富的女检察官杨洁出庭公诉,县法院指派了资深法官、二级心理咨询师杨忠任审判长,还邀请县妇联两位副主席担任人民陪审员。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连赵某志的辩护人在庭审结束前都急着提醒赵某志“赶紧认罪,再不认罪就来不及了!”
赵某志虐待案尘埃落定,留给我们的不仅是公诉虐待案件的判例效应,还给我们带来些许启示:
对公权力部门来讲,家暴不是小事,是人命关天的事;法律规定更新快,培训要及时和深入;有了意识,还需要意志,每个困难都会有解决办法,证据是找出来的!
对公众来讲,每个人都可能是潜在的家暴受害人,遭受家暴后一定要报警,一定要收集和保存好证据;在围观他人悲惨遭遇时,多想想如何建设自己的和睦家庭。 (作者系湖北省监利县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发起人、监利县公安局退休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