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西流
因拒绝为单身女性提供冻卵服务,现年31岁的未婚女性徐枣枣(化名)以“侵害一般人格权”为由,将北京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告上了法庭。12月23日上午,这起全国首例“未婚冻卵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时间,拒绝为单身女性冻卵是否有违生育权的争论在网络发酵。
对于久婚不孕的家庭来说,只要夫妻自愿,经济条件允许,运用辅助生殖技术“喜得贵子”,无可争议。然而,一些未婚单身女性,采用冻卵技术,引发了广泛争议。特别是,医院因拒绝为单身女性提供冻卵服务,被告上法庭,也将未婚冻卵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法院的判决结果,更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事实上,原卫生部2003年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意味着,未婚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是法律禁止的。而冻卵,属于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范畴,可见,单身女性采用冻卵技术,也是不允许的。从这一点来看,医院拒绝为单身女性提供冻卵服务,是有法律依据的。
尽管可以理解单身女性的生育需求,但推行单身女性冻卵技术,当慎之又慎。事实上,单身女性冻卵的背后,或涉及诸多法律禁止行为,如可能滋生卵子买卖等行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同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赠卵是一种人道主义行为,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募集供卵者进行商业化的供卵行为。
针对单身女性冻卵,法律禁令且慢“解冻”。首先,我们既要禁止买卖卵子及代孕行为,又要考虑到生育障碍患者渴望拥有下一代的心愿,从法律监管程序上予以分别对待;同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固化在医疗伦理的范畴之内,严格技术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与执法规范。换言之,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既要加快立法规范,更要加强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