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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5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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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履行报告义务 保护令及时护平安

——河北田某某母子三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学校发现报告案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富东燕

田某某从2003年开始与郝某某同居,生育了一儿一女,2017年补办结婚证。郝某某经常殴打田某某,多次导致其住院治疗,田某某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一直默默忍受。

2017年10月,田某某外出打工,郝某某在家殴打孩子,并拿菜刀、农药威胁要砍死、毒死孩子。10天后,郝某某酒后到学校要强行接走女儿,女儿向班主任求助,班主任将她保护起来并报警。最后,田某某带两个孩子逃出来向省妇联求助。

河北省妇联指派律师为田某某提供了法律援助,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向属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当即立案。主办法官到两个派出所、学校和村委会调查、走访、取证,并结合田某某提交的微信记录及受伤照片,认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符合法律条件,在72小时内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郝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及跟踪、骚扰、接触田某某母子三人及近亲属,并远离田某某住所、工作场所及孩子的学校。

法院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送达派出所、郝某某所在的村委会和孩子就读学校,要求派出所、村委会、学校一同监督郝某某遵守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旦发现郝某某有违反裁定的行为要立即报告。同时,联合派出所、村委会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当面送达给郝某某,向其讲解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郝某某认识到家暴行为的违法性,表示不会再殴打、恐吓妻子和孩子。两个孩子经过心理疏导后,目前已返回学校正常学习、生活。

针对本案的典型意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采访了山东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教授张雅维。

张雅维教授表示,反家暴法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同时强调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协作、社会共治。反家暴法第1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案是反家暴法中的强制报告制度得到落实的典型案例,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张雅维指出,本案中,田某某女儿所在学校发现其面临家暴危险时,积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保护了孩子的人身安全。“学校、班主任对学生的求救做出了积极回应,没有回避和推诿,非常值得称道。”

同时,“法官准确及时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也是本案的亮点。” 张雅维介绍,反家暴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本案承办法官能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及其特点,依职权调查取证、走访当事人,准确把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标准,认定田某某母子三人遭遇家暴现实危险,依法迅速做出裁定,有效保护了受害人的安全。”

张雅维教授建议家事法官向本案法官学习,积极了解反家暴知识,准确认识和掌握家暴的本质、危害和特点,尽快熟悉反家暴法以及最高法院有关审理家暴案件的证据规则和标准,最大限度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另外,张雅维认为,法院联合派出所、村委会当面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施暴人,并对施暴人进行法治教育的做法也值得推广。“家暴是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法律、社工、心理等专业知识,涉及人身权利、家庭关系、子女关系等诸多方面。实践证明,反家暴实行多部门协作效果最好。本案中,法院还要求学校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主体,在执行环节上形成工作闭环,也为学校保护孩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多部门联动、协作值得借鉴。”

在本案中,妇联组织积极协调各方力量,为田某某及其子女及时提供了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服务,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帮助和服务,切实履行了反家暴法的法定职责,实现了多机构协作、干预家暴,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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