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刘旭 发自南昌 《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审议通过。据了解,这是全国首部专门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还首创旅游购物先行赔付的法律制度。
《条例》将现有法律法规中对旅游者权益保护的规定进行整合强化,并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作出补充、细化和完善,特别是强调旅游者的权利和旅游经营者的义务、畅通旅游纠纷解决的渠道,形成了对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全面性规范。《条例》的出台为实施江西省消费环境优化升级行动,全面推进江西全域旅游发展,发挥重大引领和推动作用。
《条例》还首创旅游购物先行赔付制度,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先行赔付制度,设立旅游专项理赔金,并指定旅游专项理赔金管理机构。旅游者在旅游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后,认为商品不合格或者存在质价不符情形,三十日内要求退货,旅游经营者拒绝退货的,由专项理赔金先行赔付。专项理赔金管理机构代为赔付后,有权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旅游经营者追偿。实行先行赔付制度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者受旅行社诱导、欺骗购物的,也可以向旅游专项理赔金管理机构申请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