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木须虫
11月6日上午,全国首例因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引发的纠纷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筹款发起人莫先生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一审判令莫先生全额返还筹款15.3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法院同时向民政部、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滴筹公司)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切实加强对爱心筹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11月6日《新京报》)
从维护网络众筹秩序来看,首例网络大病筹款纠纷诉讼有标本意义。裁决从司法的角度更精确地划出了筹款必须要尽到的义务:一是真实全面说明与求助相关的信息,如财产状况、社会救助状况等等,以保证拟捐款人应有的知情权、选择权;二是所获得的捐款必须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这也意味着救助众筹,不是绝对自由的权利,在民事赠予关系的框架内,具有与权利相应的义务,以及必须遵循诚信契约的精神,否则即是违约,包括平台和捐赠都有权利追讨善款。
不过,必须理性地看到,司法所具有的功能向来都是兜底的,而且都只是针对个案的。事实上,有关众筹“诈捐”的争议自诞生以来就不曾停息,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不断蚕食着社会对网络众筹公益的信任。特别是众筹人不如实说明财产等相关情况,导致求助者的诚信以及众筹的门槛越来越低饱受诟病。
这些现象说明网络众筹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从而放任了救助可以预知的风险。所以,只是在纠纷发生,借助司法诉讼兜底,而非预设管理前置,显然是远远不够。对此,平台虽然获得了司法的撑腰,但真正要做的还是反思。平台不应当只是网络救助的信息通道,要在完善众筹求助的规则上下更大功夫,在管理上承担起更多的责任,比如制定更明细的求助信息报告制度,并对信息真实性、全面性进行审查核实,又如加强与地方与民间公益组织的合作,把管理从“筹”延伸到“用”,而不是简单放任诚信自律,把更多纠纷防患于事前、事中。
当然,规范网络众筹也需要各个层面的撑腰,包括司法但又不能止于司法,比如立法层面进一步细化网络众筹应当尽到的义务以及需要让渡的权利,如求助平台、机构审核相关信息授权查询等等,又如公共管理部门向公益平台、机构提供信息查询、审验的条件与便利等等,共同创造网络众筹健康有序的运行环境,防控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