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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1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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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劳动者有午休权吗 股东身故或离婚导致股权分割 股东资格如何解决 担保合同上“随便”签个字,得担多大责 图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年终奖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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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身故或离婚导致股权分割 股东资格如何解决

我们几位好朋友共同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合作良好,彼此互相信任。但是我们担心如果股东发生人身意外,他的法定继承人是不是会成为我们公司的股东?万一某位股东婚姻出现问题,其配偶会不会通过股权分割成为我们的股东?有没有什么办法避免上述情况发生?

读者 陈路

陈路读者

我们经常说,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和资合性相结合的,其中主要是人合性,就是说有限公司主要是基于各个股东之间的信任而建立起来的,一旦人发生了变化,这个公司成立的基础就丧失了。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继承人继承公司股权进行自由的约定。如果不希望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约定,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而是通过其他股东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去世股东股权的方式,给予继承人相应补偿,从而保证公司股东的人合性。为了避免纷争,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收购受让的计价方式,如根据净资产比例、出资金额等。

同样,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投资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依法分割股权。但是公司全体股东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法,对公司的股权转让、变更等情况进行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

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丽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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