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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4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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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女报视点 挖空心思作弊?后果将会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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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考试作弊犯罪司法解释六大看点

挖空心思作弊?后果将会很严重!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考试作弊犯罪主要包括哪些考试?哪些情节属于“情节严重”?哪些可以算作“作弊器材”?在考试开始之前就被查处是否还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9月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据介绍,近年来,考试作弊高发多发,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活动持续蔓延,危害日益严重。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其中,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试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为此,制定了本《解释》。

《解释》共十四条,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梳理了六大看点。

看点一 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解释》第一条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具体而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看点二 在高考、考研、考公务员中组织作弊属于“情节严重”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解释》第二条设九项对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如下六个方面:

一是考试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故《解释》将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

二是行为后果。《解释》将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

三是行为主体。考试工作人员违背所承担的职责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更大,故《解释》将其规定为“情节严重”。

四是地域范围。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危害十分严重,故《解释》将其规定为“情节严重”。

五是数量标准。《解释》将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六是违法所得。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解释》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看点三 纽扣式数码相机、眼镜式密拍设备等可认定为“作弊器材”

《解释》第三条对“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据此,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并可以发送、接收考试试题、答案的纽扣式数码相机、眼镜式密拍设备等,均可以认定为“作弊器材”。

在此基础上,为统一作弊器材的认定程序,《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看点四 开考前被查获已获取考试试题等属于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从实践来看,组织考试作弊的案件不少在考试开始之前即被查处,此种情形之下组织考试作弊的目的未能实现,究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姜启波介绍,经研究认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组织作弊以及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只要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已经实际严重危害到考试秩序,即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作弊目的是否实现不应当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为统一法律适用,依法严惩组织考试作弊犯罪,《解释》第四条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看点五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不完整或答案不完全对,不影响罪名认定

《解释》第五条设七项对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与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相似,《解释》也从相关试题、答案涉及的考试类型,造成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后果,行为主体身份,多次或者提供人次三十人次以上,以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等方面明确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此外,为统一法律适用,《解释》第六条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看点六 明确其他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处理规则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之外的其他考试中作弊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一律不予刑事追究。

为统一法律适用,《解释》第十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女报时评

让作弊者担不起违法成本

□ 斯涵涵

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9月3日中新网)

最高法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其中,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试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数据的翔实反映出考试作弊的严峻形势。

就拿轰动一时的2016年研究生考试泄题案来说,在严禁泄密的情况下,犯罪分子罗某某以百万元现金买通了试卷印刷点的一名内部人员,这名人员用相机偷拍了试卷,将相机的TF卡用类似于弹弓的弹射器,从窗户弹到印刷点外,传给了等候在印刷点外的罗某某。窃密手法与间谍大片极其相似。可见一些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无所不用其极。

近年来,考试作弊高发多发,一些犯罪团伙之间及内部均分工明确,形成了窃题、传题、解题、招生、培训、组织作弊、替考的完整产业链条,作弊者往往单线联系,其严格“保密”制度也增加了破案难度,在巨大的金钱诱惑面前,少数参与考试事务的相关人员,利欲熏心,漠视法律法规,与不良教育培训机构沆瀣一气,串通牟利,严重破坏考场秩序,损害考试公平。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明文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何为国家考试,何为“情节严重”,公众一直不太知晓,此次最高法给出了明确答案:

高考、考研、公务员考试及法律、教师、注册会计师、医师、药师、建造师等职业考试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因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故《解释》将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违法行为,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即再在高考、研考、公考中营私舞弊,行违法之举,将受到最高可判7年的法律惩处。此举廓清了相关法律迷思,亮出法律利剑,将有效震慑不法分子,维护法律威严。

公开公平的考试制度是激励人们笃学明智、拼搏向上的良好渠道,也是选拔人才、确保社会公义的基本前提。涉考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考试秩序,损害教育公平公正,明晰法律红线、提高涉考违法成本,依法惩处涉考违法犯罪行为,便是对法律法规的严正宣讲:“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违法越界,妄图走作弊获利的邪路,只能走向犯罪的深渊。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完善考试公平监督制度,严厉打击涉考违法犯罪,强力遏制考试营私舞弊违法行为,坚决捍卫考试公平、社会公义及法律威严,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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