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广泛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人员释放之后,对其就业单位及就业岗位进行限制。
● 逐步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社会警示系统,公检法实现联动,完善侵犯未成年人从业禁止人员库。涉及未成年人特殊职责人员招录时,相关单位可以利用信息库进行查询,逐步推动全国信息资源共享,并进一步规范和优化运行模式。
● 尝试推行“强制报告”义务。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救助等特殊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如教育、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死亡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未成年人保护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并备案记录。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8月8日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创新发展白皮书(2009.6~2019.8)》。白皮书显示,在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遭受性侵类(强奸、猥亵等)犯罪侵害的人数最多,占全部未成年被害人总人数的52.3%。白皮书建议,尝试推行“强制报告”义务,建立未成年人从业禁止人员库。
儿童受性侵案件呈低龄化
据统计,北京一中院自2009年6月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以来,审理各类涉未成年人案件共计4175件,其中民事一、二审案件2071件,占全部案件的49.6%;刑事一、二审、减刑假释(含成年罪犯)案件2087件,占全部案件的50.0%;行政一、二审案件17件,占全部案件的0.4%。
白皮书显示,儿童受性侵案件呈现低龄化的特点。在一中院审理的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当中,被害儿童最小的只有4岁,主要年龄集中在6~10岁,6岁以下占一成以上,6~10岁占近半数,10-14岁占两成以上,14~18岁占近两成。
白皮书指出,很多家长、老师总觉得孩子很小,对性知识的理解容易偏差,选择对低龄的孩子避而不谈。但是,低龄孩子恰恰是性侵害犯罪被害高危人群,也是极其敏感的弱势群体。他们能准确地感受到危险,然而出于求生的本能,很多没有接受过性安全教育的孩子容易被“坏人”的恐吓、威胁所控制,进而陷入无法自救又不敢求救的困境当中。
同时,性侵害造成的儿童心理创伤往往很难自愈。很多孩子由于年龄太小,在受害后的几年内并没有特别明显的创伤表现,但在孩子进入青春期甚至成年以后,这种创伤通常已经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心理后果。
白皮书显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人员犯罪增加。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呈现上升趋势。目前,对此类从业人员的准入、监管力度较弱,特别是大量不具备从业资质的“黑机构”更是监督管理的“盲区”,相当比例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符合培训机构任教资格条件。
从业禁止制度尚存机制层面瓶颈问题
深入分析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后,白皮书认为,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原因,其中包括家庭环境缺陷、监护人失格等家庭问题导致未成年人“恶性伤害圈”;网络信息未建立分级制度,未成年人获取不良网络内容、网络消费异常问题频发;部分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禁止管理监管力度不够等。
白皮书显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非常态家庭儿童占比超过65%,这些家庭既没有给儿童提供安全的家庭成长环境,更没有对儿童进行必要的家庭日常教育。这些非常态家庭主要包括流动家庭、离异家庭、来京务工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等。
“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极高的再犯可能性,而且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隐蔽性更强,再犯预防的必要性非常突出。”白皮书指出,目前我国刑法和相关行业性法律法规虽然已经为从业禁止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仍然存在操作性不足、强制性不够、系统性欠缺等诸多机制层面的瓶颈问题。
白皮书认为,相关规定操作性不足体现在缺乏必要的配套执行机制,具体操作的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相关规定强制性不够,主要体现在未涉及相关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对于违反从业禁止规定的行为,不论是个人还是单位,既没有规定违反禁令的后果,也没有规定由谁来追究违法责任。
要广泛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
白皮书还汇编了十起北京一中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在案例三中,家教人员王某利用辅导功课的机会,多次强行与被辅导的未成年女学生发生性关系,以胁迫方式多次强制猥亵未成年女学生。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亦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禁止被告人王某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五年。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
北京一中院法官认为,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广泛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人员释放之后,对其就业单位及就业岗位进行限制。就业入职前查询的人员范围应包括:学校、幼儿园拟招录的校长、教师、职工及临时聘用人员;校外培训机构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法定代理人、管理人员、教师和职员;教育部门认为需要查询的其他工作人员等。
此外,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刑满释放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的监督管理力度,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建档统计,在一定期限、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措施对此类刑满释放人员加强关注、追踪,通过基层的管理创新切实降低其再犯可能性。
白皮书建议,逐步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社会警示系统,公检法实现联动,完善侵犯未成年人从业禁止人员库。涉及未成年人特殊职责人员招录时,相关单位可以利用信息库进行查询,逐步推动全国信息资源共享,并进一步规范和优化运行模式。
白皮书建议,尝试推行“强制报告”义务。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救助等特殊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如教育、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死亡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未成年人保护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并备案记录,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未成年人保护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同时,负有报告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