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救者的救助行为,是基于职业本能的良心救助,既非职责,也非义务。如何保障医护人员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上实施紧急施救合法权益及尊严,让施救者“安心”施救,并获得“暖心”尊重,同时也让被救者得到“放心”救助,这就需要制定公共交通紧急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分清施救方、被施救人以及承运方三方相应的责权利,使三方合法权益得到相应的保护。
■ 强洪
据《人民政协报》报道,6月28日,陕西省政协委员、西安交通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新生儿科主任李晖因为要参加在广东某市的一个会议,乘坐当晚从西安飞往广州的航班,在飞机上遇到一位旅客突发疾病。在机组广播呼叫寻求医护人员救助后,出于医生的本职,李晖对这位乘客进行了救助,并全程陪护照顾近2小时。后病人转危为安,直到飞机安全着陆。
但出乎预料的是,随后空乘人员让李晖填写了很多涉及个人信息的表格并签名,请她必须出示医生执照证明。尴尬的是,由于是去参加会议,李晖并未随身携带医生执照,最后还是在手机相册里找到一张能证明是儿科博导的带有医院公章的照片,拍照存案后才被放行。
该事件发生后,该报一篇《政协委员空中救人被要求“执证上岗”引热议》,得到各界广泛关注,引发网友热烈讨论。
无独有偶,今年3月,广西一位陈医生在柳州至南宁东的动车上,也是经列车广播紧急呼叫,寻求乘客中的医生帮助救助突发病人,在救助乘客后,遇到了类似的遭遇:列车工作人员也要她出示医师证,查看了她的身份证和车票,并拍照存案,还要求其写一份有本人签名的情况说明并全程录像后放行。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在公益救人后却受到上述“待遇”,梳理各方观点不难发现,社会各界的关注点最主要的是,认为铁路或民航方对施救医生事后的做法,难免会伤了施救者的心,今后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上出现此类事件,一旦再有呼救,还有医生敢站出来吗?同时,上述两方工作人员有无权力索要医师证,并要求写情况说明、亲笔签名、全程录像等?
目前,我国对公共交通上发生旅客救助事件并没有规范的救助程序,多半是依靠寻找旅客中的医护人员协助。但在事后对施救者给予苛刻要求,这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也会影响施救者的积极性。
“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是新时代医疗卫生的职业精神,首先,医师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不属超范围执业。《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表明,医师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不属超范围执业。其次,在危急时刻,这些医生的行为表现出一位医务工作者应有的职业素养,这种发扬人道主义和救死扶伤精神,保护人民健康的行为,符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规,是值得表扬和肯定的。
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上述事件都以患者病情得到缓解或好转告终。如果一旦出现患者生命无法挽救的情况,就极有可能出现一些难以预料的纠纷发生,甚至会出现施救者、被救者以及承运人对簿公堂的局面。
笔者以为,施救者的救助行为,是基于职业本能的良心救助,既非职责,也非义务。如何保障医护人员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上实施紧急施救合法权益及尊严,让施救者“安心”施救,并获得“暖心”尊重,同时也让被救者得到“放心”救助,这就需要制定公共交通紧急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分清施救方、被施救人以及承运方三方相应的责权利,使三方合法权益得到相应的保护。
因此,公共交通运输部门应该在多方开展对航空及铁路乘务人员、公共场合的安保服务人员突发疾病早期识别的应急培训,提升其心肺复苏急救处置能力的同时,在国家层面制定公民在公共交通运输中的救助行为保护条例,通过法律呵护救助者的善良和正义;应运用大数据,由相关联部门进行联网,通过互联网调阅施救者电子医师资格证,以避免前述施救者出现的令人“寒心”的尴尬;参考我国对献血家庭实施的激励政策,对当事人及家属在今后乘坐交通工具时,给予一定的奖励或优惠,在弘扬社会正气的同时,给施救者吃下一颗定心丸,让乐于施救成为一种社会风尚,更好地推动国家公共交通旅客急救体系建设,为大家出行提供更多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