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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歌雅
本文认为只有关注、修正民法典编纂中的性别盲区、观念误区,才能将性别平等、男女平等的意识嵌入民法典编纂的全过程,并将性别平等、男女平等的理念植入民事法律规范的设计与表达,从而使民法典呈现性别意识与规范表达的融合,为实现性别平等、促进社会公正奠定规范基础与制度基础。
来源:《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