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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6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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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观察 上海“职工亲子工作室”:上班带娃两不误 性侵犯罪受害儿童心理康复治疗费应得到支持 克里斯滕森绑架和谋杀中国学者章莹颖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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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罪受害儿童心理康复治疗费应得到支持

四川、广东两地人民法院于2017年和2019年就性侵犯罪被害儿童心理康复治疗所做出的裁判是落实四部门《意见》规定、引领司法实践的重要判例。

尤其是广东高院根据心理专业机构对受害女童的心理现状评估报告,在判决书中明确引用四部门发布的《意见》规定内容,支持受害儿童的诉求,对一审判决中赔偿部分作出改判决定,依法判决被告人赔付受害儿童10万元的心理康复治疗费用,对各地司法机关审理此类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 张荣丽

近日,媒体报道了一起强奸未成年女孩,法院判决罪犯赔偿后续心理康复治疗费的案件,值得肯定和推广。

继父强奸继女 被判刑15年并赔偿10万元心理康复治疗费

2018年6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继父强奸继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向被害人赔偿医疗费、鉴定费共663.6元,但驳回了未成年被害人请求支付心理辅导费16万元的诉求。一审判决后,被害女童提出了上诉,在上诉状中提出需要进行180小时以上的专业心理辅导,以提高生存能力。按照当地心理辅导最低报价每小时600元计算,预计心理辅导费用共需16万元。

2019年5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二审后,对原判赔偿部分作出了改判。高院的终审判决指出,参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为做好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抚、疏导工作给予必要的帮助。“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因被性侵害造成心理伤害而实际产生或必然产生的心理康复治疗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予以支持,符合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

广东高院依据受害女童的心理现状评估报告中认为她“需进行180小时以上的心理辅导,最低报价为每小时600元”的意见,终审酌情支持心理康复治疗费10万元的赔偿请求。

据笔者了解,这是公开披露的第二起法院对性侵犯罪受害人提起心理康复费用诉讼请求给予支持的案例。第一起是2017年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院作出的,被告人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同时判赔付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11520.23元,判决书中首次明确该项赔偿费中包含3000元的后续心理康复费用。

相关规定及不足

性犯罪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是一种现实存在,且对被害人身心健康产生重大且深远的负面影响,需要通过专业人员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辅导和治疗,才有可能帮助受害人摆脱犯罪带来的心理阴影,实现心理重建和康复,回归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曾是刑事司法学界关注和研究的热点问题,也是实务界由于立法原因所无法跨越的一道屏障。随着国家儿童保护法律的不断健全,在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康复治疗费用问题上,目前法律已经有了明确规定: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部门的《意见》对于学术界长期争论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给出了解决办法,是儿童保护领域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意见》中的“康复治疗”是否包括心理康复治疗,受害儿童心理状况评估、治疗时间、费用、康复的标准、心理康复治疗人员的资格要求等均不明确,因此,在《意见》实施后的几年中,司法实践中少见心理康复的具体裁判结果。

对赔偿费用的使用加以监督

梳理围绕性犯罪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不外乎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应不应该赔偿;第二,如何赔偿;第三,赔偿费使用的监督等。

关于第一个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已经少有反对的声音,基本达成共识:既然犯罪造成的损失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以心理创伤为代表的一系列精神损害当然应该包括在赔偿范围内,《意见》的出台也为被害人提出损害赔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除了对自然人可以索赔,根据《意见》规定,如果“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如何赔偿,首先要看被害人心理损害的状况,这是司法机关确定赔偿的首要依据;其次要看加害人的赔偿能力。司法机关可以在心理专业机构对被害人心理状况出具评估意见基础上,结合加害人的赔偿能力,合理确定加害人赔付被害人心理康复治疗的费用数额。

鉴于以往有些案件中,被害儿童的监护人将赔偿金用于非治疗用途,因此对于赔偿费用的使用监督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实践中可以根据《意见》中第7项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抚、疏导工作,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对其给予必要的帮助。”

在具体案件中,多机构合作对赔偿费进行使用监督,例如由妇女儿童保护组织或者儿童所在学校、社区基层组织会同被害儿童监护人共同监督赔偿金的使用,也可以由法院将部分赔偿金直接拨付给心理康复机构,以确保赔付的康复费用能用在儿童身上。

应建立性侵犯罪受害儿童专项救助基金

心理康复治疗费通常数额较大,有些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意见》充分考虑了性侵儿童犯罪的复杂性,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优先考虑予以司法救助。”

由于各地司法救助能力不同,且司法救助金的数额可能不足以支持受害儿童心理康复的全程费用,因此,国家可以考虑建立性侵犯罪受害儿童专项救助基金,充分发挥社会的慈善力量,确保受害儿童心理康复的质量,提升救助水平。

《意见》的颁布是近年来国家在刑事司法领域保护儿童权益的重要法律进展,其全面落实对促进我国儿童权利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四川、广东两地人民法院于2017年和2019年就性侵犯罪被害儿童心理康复治疗所做出的裁判是落实《意见》规定、引领司法实践的重要判例。尤其是广东高院根据心理专业机构对受害女童的心理现状评估报告,在判决书中明确引用四部门发布的《意见》规定内容,支持受害儿童的诉求,对一审判决中赔偿部分作出改判决定,依法判决被告人赔付受害儿童10万元的心理康复治疗费用,对各地司法机关审理此类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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